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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不是阿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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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管理环境 时间: 2010-01-28 来源:互联网周刊

标签:商业经济效益 互联网

美国政客近年来有拿在华美国企业当枪使的短期行为倾向,他们并不关心这些企业的商业利益,而是利用这些企业中一些具有非商业情结的企业家,充当实现他们短期政治利益的工具。

本来,在华美国企业,特别是美国互联网企业,一直以来在与中国本土企业的竞争中就不占上风,再去推动这些企业去充当非商业工具,会进一步削弱他们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从商业的角度讲,在商言商,是这些企业的真正努力方向。他们在中国市场上很少成功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非商业因素的干扰,而是他们对中国本地市场、本地消费缺乏了解。特别是态度有问题,不能在消费者面前放下架子来。他们所说所有不利条件,是他们的中国本土企业也同样面对的。别人行,他们不行,要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谷歌总部就是放不下架子的典型,很少倾听来自中国市场和中国消费者的声音。在这点上,它甚至与谷歌中国都让人看出不一致来,总是发出与谷歌中国不同的调子,让谷歌中国无所适从。在中国市场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这种傲慢显得与其说是高傲,不如说是愚蠢。

把握好互联网商业利益与非商业利益的平衡

从公共管理角度,应该如何认识和看待谷歌退出中国这一事件,如何看待此事对经济和商业的影响?

谷歌事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类似摩擦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发生,如果仅仅就事论事,只能解决这一件事,但不能解决深层问题。实质问题依角度的不同,可以从多方面来看,这里仅从商业角度分析一下利弊。

发展互联网的商业利益,对于中国来说,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引进与发展互联网先进生产力,提高中国商业互联网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培育壮大以信息通信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为代表的国际一流的新兴互联网产业;三是培育国际级的互联网商业企业。为此,要形成良好的互联网商业和产业发展环境。

然而,商业利益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非商业利益的牵制。对政府来说,所谓非商业利益,主要是指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谷歌事件等产生的矛盾,恰恰集中于这个领域。矛盾具体来看,是一件一件的事。但事件不断发生,背后反映的是规则不确定,或者准确地说,是本国规则与国外规则的矛盾。在全球化不充分时,这种矛盾暴露得也不充分;但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种矛盾越来越突出,中国不能再置身于世界之外考虑自身问题。

布鲁金斯学会中国问题专家肯尼思·利伯索尔说:“这是一个正处于向全球角色转变之中的国家。他们过去总是考虑什么对中国有利,而且仍在这样做,但他们现在首次意识到,自己不只是规则制定者,也是规则遵守者。”

对互联网实施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是政府职责所在,同时也要看到,在全球化条件下,它是有成本和代价的。过去这种概念是不明确的,容易造成这样的现象:只要一时有利,标准越高越好、尺度越紧越好。连续几次出现问题,都与此有关。

实践证明,商业利益与非商业利益的平衡,是一个需要把握的原则,实质是发展与稳定的平衡。这才是真正的有利。只强调一点是不全面的,将其中一点强调过了头,还物极必反。因此,制定政策,协调管理,都需要把握二者平衡。这样也才能统一政策尺度,不致于张弛不一,陷入被动。

谷歌是国际上有影响的企业。吸引先进生产力到中国落户,符合中国长远利益。现在这样的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谷歌如果不占理,损害的是他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对中国也没什么好处:首先是对中国互联网商业投资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甚至对软实力的提高短期不利。其次,从短期看,谷歌如果退出会对百度产生利好影响;从中期看,对搜索引擎的竞争环境不利;从长期看,谷歌不做的事情,本土互联网公司也可以做,谷歌退出的影响会随着新技术和新公司的涌现而消失。

以互联网的方式做事

面对互联网的挑战,各国政府都有自己正当的非商业利益需要维护。但即使这些利益是正当的,如果不能按照互联网的规律、以互联网的方式做事,也会加大做事的成本与代价。因此会不会做事,与做的事对不对是一样重要的。

互联网是开放的,但如果管理互联网的方式是封闭的,做错事会付出更大代价,做对事也可能得不偿失。

应根据互联网的特点,采取有别于网下的治理办法。不能要求互联网向纸质媒体看齐。在信息开放条件下,提高人们的信息免疫能力的问题应该得到重视。我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尚有《参考消息》和内部出版制度,可以提供多样化信息渠道,对于互联网不宜采取超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管理强度的办法,而且可以考虑当作特区进行试点。

只有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规律,做事才能取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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