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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黄祸与虚假广告责任由谁负?

标签:商业伦理文化 社会责任 来源:BNET商业英才网 作者:尹轶男

近来,有关手机黄祸治理与电视台的虚假广告的话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比较手机黄祸与电视台虚假广告,虽然有很多运营相似点,两者都承担着政治责任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那么,手机黄祸,虚假广告目前究竟有多严重?出了问题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我们如何才能规范与遏制手机淫秽色情信息与虚假广告蔓延的势头?

近来,有关手机黄祸治理与电视台的虚假广告的话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但看来看去社会舆论讨伐的重点不同。这里不得不引用侯耀华的一句质疑央视的话,“电视台才是最大获利者,我们拍完了播不播在他们啊,为何只抓住我们不放,电视台呢?”同理,运营商为色情内容提供了网络接入,应该负一定责任。但是,运营商对于这些非法内容究竟应负多大的责任,比起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来说,责任应该更轻还是更重呢?比较手机黄祸与电视台虚假广告,虽然有很多运营相似点,虚假电视广告治理的矛头指向了代言人,而手机黄祸的矛头指向了运营商,两者都承担着政治责任和社会舆论的压力。

那么,手机黄祸,色情、虚假广告目前究竟有多严重?出了问题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我们如何才能规范与遏制手机淫秽色情信息与虚假广告蔓延的势头?

毫无疑问,当前手机色情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与电信运营商有着直接的联系。因为,无论是通过短信的形式发送淫秽图片,还是通过手机上网浏览色情网站,都是要经过运营商的网关。“谁接入,谁负责”,运营商对此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实事求是地讲,净化手机网络环境我们又不能仅仅指望电信运营商自我救赎式的“扫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运营商本身就在手机色情产业链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其中的既得利益者,正是因为巨大的利益驱动,才导致了一些运营商对内容提供商的内容审核流于形式,使监管乏力。

所以,手机“涉黄”事件,实际折射出的是互联网及其延伸产业链中法律、体制、监管、运营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同理,广告主出钱聘请明星,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有关部门审查广告,电视台播放广告,这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如果这则广告最终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明星当然有责任,但把责任全部转移到代言明星身上,显然是有些不合适的,其他各个环节也难辞其咎。不应忽视的是,电视台、审批部门也有责任,没经过严格审验就进行播放,才导致虚假广告得以传播。监管部门、电视台、商家、明星都该反思,因为缺少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广告都不能播出。

明星代言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虚假代言之所以屡屡发生,只能说:钱的诱惑太大,利益太大,而风险太小。我们的一些明星之所以认为自己无须担责,理由是自己既不是产品生产者,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因而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无需负责。更有人认为,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质监部门的事,与明星代言无关。

事实上,明星在代言某种产品时,其言行已经和该产品形成一种权责对等的事实,倘若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却仍然宣传的,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其实在民法上已经构成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追究明星代言问题不是为了转嫁责任,而是对明星应该承担责任的明晰化。

商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作为商家,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发布的虚假广告,欺骗、诱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骐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所以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

媒体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侯耀华在《法制在线》栏目中表态:“你说把消费者和公众怎么分?媒体其实很清楚,是谁让这些广告播出来的?现在都把这个叫‘广告门’,我觉得很好。谁是把门的?谁收的门票?我们只是票上印的照片,不能因为现在找不到把门的,就把责任都找到上面有相片的人。”他甚至认为媒体围攻他是“做坏事的人却出来喊抓人。”这点侯耀华似乎说的没错,电视台为了赚取广告费,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核,让虚假广告出现在了公众面前,充当了“帮凶”的角色。如果要追究责任,那些媒体难逃其咎。

现代营销中,广告是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作为广告载体的媒体当然应是商品流通的有关部分,为此,商家付出了构成商品成本一部分的广告费用,甚至高达商品价格的一半以上。也有人说,媒体不是商品的直接推荐者,这也大错特错了。假、恶、丑的东西,搞成真、善、美的广告是通过媒体与消费者见面的,媒体传播虚假广告哪能就没有责任呢?有媒体说我们不知道这产品的真伪,我们负什么责任?难道“明星代言人”就知道三鹿奶粉里有三聚氰胺吗?

媒体刊发、播报商业广告无可厚非,虽说是一种正当的市场经营行为,但从媒介传播功能来看,作为传播环节中重要的一环,媒体要起到一个“把关人”的作用。一个成熟的、有负责心的媒体不应该、也不会随便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如果广告产品有问题,既欺骗了消费者,媒体又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责任,是免不了要遭受非议并应深深自责的。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媒体对上门广告“来者不拒”。表面看来,媒体刊发、播报虚假广告信息,并不需为之承担“市场后果”。短时间内,也不会影响媒体的收视率或发行率。但长期来看,媒体公信力将不复存在,也不利于媒体本身的长远发展。

因此,媒体不仅要追求新闻的真实性,也应力求广告的真实性,不要让虚假广告出现在自己的媒体上。给消费者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也是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市场管理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在处理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者维权官司中,不能光打明星、商家的“板子”,也应追究不负责任媒体的连带责任。

因此,治理虚假、色情广告,不是只抓一头,只抓某一方面就行了的,应该是整个从产品生产到广告的全部过程,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明星代言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地方质量监督局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报批广告内容的工商部分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刊播虚假广告的新闻媒体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与之三者都有关联的厂家应该承担更重的惩罚!只有这整个链条都要监管到位了,才会在市场上真正让那些虚假广告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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