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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类别:政策时间: 2008-12-31

标签:改革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增值税转型改革明确操作要点,包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八项决定。

随着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国务院预计将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

针对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我国出口受挫,国务院决定在2009年1月1日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12月9日,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曾就此表示,增值税改革以后,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全国大概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元。这项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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