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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创新的会计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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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目标与创新 时间: 2013-03-04 来源:《环球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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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创新
雄心勃勃的保险资管创新者们或许根本不会想到,他们独具匠心的业务设计,在既往的政策监管压力不复存在后,竟会因审计师的不同意见,面临卡壳的尴尬窘境。

  雄心勃勃的保险资管创新者们或许根本不会想到,他们独具匠心的业务设计,在既往的政策监管压力不复存在后,竟会因审计师的不同意见,面临卡壳的尴尬窘境。在“大资产管理行业”雏形渐露、各细分领域人才流动异常活跃的背景之下,出身券商、基金的保险资管业务精英在发挥自己创新专长的过程中,面对复杂严苛堪称各类金融机构之冠的保险企业会计体系,似乎还需要付出更多的磨合成本。

  类资产池缘起

  自2012年下半年至今,伴随着一系列监管新政的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创新亦强力“开闸”。相比于宏观层面在经营模式和总体投资策略上的创新,保险资管在微观层面的业务工具创新,其效果更可谓“立竿见影”。而以类资产池业务工具“盘活”保险资管的存量配置资产,则凭借其对提高保险资管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所能产生的巨大效用,成为诸多保险资管企业进行业务工具创新的重点方向。

  “保险资管公司首要的原则是资金保值,为此,保险资管公司往往会去做大量的协议存款或者购买大量的低风险债券。这部分资产在配置完成后,一般处于‘休眠’状态,直至其到期。被这部分资产所占用的资金,事实上也属于低效使用。”一位保险资管人士表示,如果能在资产配置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这些被占用的资金释放出来,就能极大提高保险资管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有可能为保险资管业绩的提升提供助力。

  既要求“原有资产配置不变”,又要求将资金释放出来,这两个看似矛盾的诉求,通过在保险资管的配置资产上引入收益权的概念得以解决。

  以保险资管公司近些年配置颇多的协议存款为例。伴随着降息及债务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比的提升,各银行为保险资金开出的协议存款利率也从2011年年底的高位持续下降。大型银行目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大多已降至5%以下,多数城商行开出的协议存款利率虽在5%至7%不等,但保险公司持续配置高收益协议存款的难度仍不小。

  在此背景下,将收益率较低的协议存款“盘活”,用腾出来的资金进行新的投资,以弥补低收益资产带来的机会成本,成为保险资管公司最理想的选择。

  为此,以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保险资管企业便提出,可以对高收益及低收益的协议存款进行组合,作为基础资产,然后将其打包成为受益权产品,并以一定比例将其分为优先部分和劣后部分,优先部分以固定收益率由商业银行认购,劣后部分由于承担更大风险但收益率也无上限限制,而由保险公司认 购。

  “比如有存款利率在5%到7%的多款协议存款,就可以打包,然后按8:2或者7:3划分这个受益权产品的优先部分和劣后部分,优先部分可以用5.3%、5.4%乃至更高的收益率出售给商业银行,银行就拿这个固定的收益,而保险公司则认购劣后部分,并可以获得更高一点的收益。”一位保险资管业者表示,按照这样操作后,这些协议存款依旧放在“银行存款”的科目之下,但通过优先部分释放出的80%乃至90%的本金却可立即用于配置其他收益率更高的资产,而不必在银行账户里“睡到到期”。

  对于光大永明正在进行的这一尝试,多数保险资管业者的态度不仅是“乐观其成”,更是“寄予厚望”,因为一旦光大永明成功打开类资产池业务的操作路径,整个保险资管行业都将因此享受到业务创新的“溢出效应”,由此得以释放的保险资管资金在体量上或可达千亿级别。

  审计师喊停

  无独有偶,在光大永明尝试类资产池业务的同时,另一家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将注意力投向了“盘活”配置资产上。不过,他们的尝试却很快在公司内部遭遇挫折,阻力的来源正是内部审计人员的不同意见。

  在协议存款之外,各类收益率不等的债券可算是保险资管企业进行资产配置的绝对主力品种。其中大量的低收益长久期债券,正是资管公司希望进行类资产池业务创新的标的资产。按照构想,这些原本只能持有至到期的低收益债券,可以和高收益债券组成资产组合,打包为类似前述协议存款组合的受益权产品,进而释放被低收益债券占用的大量资金。

  可是,不同于协议存款受益权产品只是在“银行存款”会计科目下“来回倒腾”,由于大量低收益债券在配置时便被列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一旦这类债券被设计成受益权产品,就需要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而这一做法受到审计人员的抵触。

  对此,一位曾多次参与保险企业年度审计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中,均未对保险资管企业的资产重新分类做出限制性规定。根据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协议存款、债券等所属的金融资产可分为四类,分类的标准就是投资交易目的和经济实质,因而企业对于金融资产分类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问题应该在于两方面,第一,如果把债券的受益权转让给银行,那么这部分债券还是否属于持有至到期的资产配置。这个在会计定性上会有疑问。第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的资产是以摊余成本计量,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资产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这种计量方法上的差异,也会令审计人员感到担忧。”这位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认为。

  一位保险企业会计人员则直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就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乃至操纵业绩的主要“捷径”,尤其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放行资管公司将低收益债券调整入该科目项下,“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这是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都很忌讳的事情”。

  但如果将被用作基础资产的低收益债券继续保留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那么如何为这部分资产提供受益权的凭证,同样是保险资管业务创新人员难以解决的问题。

  “保险企业的会计向来是各类金融机构中最为审慎的,这和保险企业的特殊性以及以往出的问题有关。”一位保险资管公司风控部门负责人表示,“伴随着保险资管创新越来越多与信托、券商的做法趋同,这种摩擦只会越来越多。这一方面是考验会计乃至风控人员的操守,也在考验资管业务创新负责人的智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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