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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拟出台规定明确 推荐类询价对象须过八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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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金融服务业 时间: 2010-09-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蔡宗琦

关键字:证券监管

保荐机构应对其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并对其开展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明确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和决策程序。

  消息人士透露,为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证券业协会16日向各家券商发布《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列举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末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等八项硬指标,并明确表示,保荐机构应对其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当保荐机构推荐的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在开展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保荐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指引规定,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八大条件:包括公司成立时间已满两年;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股票投资经验较为丰富,研究能力较强;上年末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保荐机构应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司内部的推荐标准。

  保荐机构应对其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并对其开展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当保荐机构推荐的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在开展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保荐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在对该询价对象采取自律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将对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明确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和决策程序。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严格比照公司内部的推荐标准,严格按照审核规程进行,推荐名单必须经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确定。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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