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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立体防控体系堵内幕交易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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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金融服务业 时间: 2010-08-0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关键字: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打击内幕交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查处了杭萧钢构(600477)、延边公路、中关村(000931)、高淳陶瓷、中山公用(000685)等一批大案要案,效果显而易见。

  媒体从中国证监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上获悉,随着监管部门法制建设、市场监管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市场上较多发生的庄家操纵股票、欺诈上市、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内幕交易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问题已成为监管的主要矛盾。

  客观地看,为适应证券市场形势变化,证券监管部门正不断提升监管执法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联合多部门共同打击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证券犯罪,包括由证监会牵头,监察部、公安部、法制办、国资委参加,调研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力求从制度设计上有效预防内幕交易。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打击内幕交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查处了杭萧钢构(600477)、延边公路、中关村(000931)、高淳陶瓷、中山公用(000685)等一批大案要案,效果显而易见。

  其实,对近期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增多;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涉案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既有个人、企业、公职人员,也有重组方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还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三是内幕交易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四是内幕知情人通过控制自己亲属账户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友交易成为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预防为主、制度先行、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用组合拳的方式打击内幕交易。首先,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经完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指引(稿)》,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从便于日常监管和增强可操作性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重点从认定信息披露违法严重程度应考虑的因素、免责情形、实质性重组的概念,以及实质控制人变化是否可以作为免除前任责任人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取得了积极成果,为其早日出台打下了良好基础。

  其次,监管部门要加强证券处罚的规则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出台证券期货案件的移送、认定、指定管辖等司法文件,完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推动司法机关制定证券行政案件的证据适用规则。对内幕交易问题,尽快细化完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两个认定指引,加快推进《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责任认定指引》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证券违法行为认定指引》等规则的出台,逐步建立起综合长效防范机制。

  第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频发,除了利益驱动外,也有其较为复杂的社会原因,往往一个案件会牵涉到多个部门、公司和个人,只有大力推行行政处罚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与司法合作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模式,促进稽查、审理的协调统一,才能有效保证行政处罚的专业性,实现联手打击内幕交易的初衷。

  第四,打击内幕交易是一项长期艰苦的系统工程,光靠证监部门单兵作战远远不够,要发动群众参与,发挥舆论优势,拓宽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反馈制度,注重对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强化对媒体信息的跟踪,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的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的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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