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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陈氏国美:从架空到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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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领导与控制管理 时间: 2010-08-06 来源:中国企业家

关键字:团队 投资

国美在过去19个月间上演的一幕幕不乏戏剧性,其中搀杂的元素至少包括:不可一世的老板意外入狱,空降兵与旧部的磨合与瓦解,家族企业与经理人文化的碰撞,控制权的明争暗斗,散财与分权的艺术,对PE资本的合纵连横…… 失去自由的创始人、临危受命的行业老兵、半路杀入的国际PE,围绕着公司控制权,经历了怎样九转曲折的博弈?

解密陈氏国美:从架空到坐实

【图注:2006年11月22日,时任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的黄光裕与陈晓一起亮相,宣布国美永乐合并成功】

最终,双方还是达成了妥协。2009年6月22日,国美电器公告称,与贝恩投资签订合作协议,合计代价约2.33亿美元(约18.04亿港元),同时,国美电器董事会建议以每股0.672港元公开发售23亿-25亿股,两项共计融资不少于32.36亿港元。贝恩由此成为国美的第二大股东。陈晓给出的理由有三点:能满足国美资金需求,有零售业投资经验(贝恩投资的300余家公司,近1/3是零售业),使国美电器“在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上获得益处”。

此时,黄光裕的最大风险在于,在贝恩进入后,如果认购能力不足,其所持股权将由35.5%摊薄至27.2%。

为了保持强有力的大股东地位,黄光裕在贝恩入股后抛售套现,7月20日,以每股1.705港元价格,通过二级市场大幅减持了2.35亿股,总共套现资金约4亿港元,随后再于7月31日以每股0.672港元价格、出资5.49亿港元(约合4.83亿元人民币)申购8.16亿配售新股,全额参与国美电器配售。最终,黄光裕夫妇所持股份为33.98%。而贝恩资本间接控制的总股本则不过11.3%。

如果配售尚可理解的话,事态后来的进展,或许开始让黄光裕的神经紧绷了。

8月初,国美电器公告称,任命贝恩资本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竺稼和Ian Reynolds以及执行董事王励弘为国美电器非执行董事—在香港所遵循的英美公司法体系中,一直在法理上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而且,引资未就此止步。2009年9月23日,国美电器再度向机构投资者发债,筹资23.37亿元,并在次日赎回了13.26亿元的2014年零息可转债。有分析指,此次发债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策不超过20%股权比例的融资限额,因而并未事先知会黄光裕。

黄光裕对国美这些重大举措并无明确预知的状况,可能推动了黄在2010年5月悍然行使大股东否决权。

对此,陈晓对《中国企业家》模糊解释:黄在特殊情况下(意指在狱中),我们也没有办法进行充分交流。

事实上,贝恩参股之时外界即有猜测称:贝恩参股很可能是陈晓掌控国美电器的开始,且必将与黄光裕展开交锋。

在陈晓看来,认为贝恩会谋求控制权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财务投资者都不会要控制权的。”他说,“财务投资者只是长短问题,最后退出是必然的,5年、10年,还是3年、8年,像长线财务投资者刚好是国美需要,贝恩是一个财务投资者。”

陈与贝恩的依据是:彼时贝恩资本持股比例与黄光裕夫妇相差悬殊,对其大股东地位无法构成真正威胁。即使按照极端假设,贝恩资本最大可持有23.5%的股份,而黄光裕被稀释后的最低股份为26.67%,其第一大股东地位还是无法被动摇。

但是,如果以陈晓为首的部分管理层与贝恩联手,情况将另当别论。当然,黄光裕对此也有防范。在2009年5月的股东大会上,董事局5位执行董事中,代表黄氏家族的董事达到4名,占据压倒优势;而国美“去黄化”的融资方案之所以有所妥协,据说也与此有关。

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并不代表拥有控制权。在英美法系中,如果股东想获得公司实际的控制权,真正参与公司决策,还需要有表决权,而拥有控股权不代表有压倒多数的“表决权”。因为只有股东在股份不少于约34%的情况下,才能对抗股东大会提出的需要超过2/3多数表决权(66.6%)同意的提案。通常,一些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才需要股东大会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为此,黄需要守住34%控股权底线。

2009年国美电器年报显示,国美电器33.98%的股权都直接或间接由黄光裕控制。但在5月11日股东大会后国美电器的声明中,黄光裕夫妇所持股份却是31.6%。

在同一时间点,黄光裕的股权,为何会有31.6%和33.98%两种说法?

竺稼对本刊表示,“这两个说法都是对的。只是说的人角度不同。”他解释,国美前期发行的可换股债券现在还没有进行转股,黄光裕的股份现在确实还是 33.98%。但如果行使转股权的话,黄的股份占比将会下降,才会出现“两名联属股东拥有31.6%股份”的格局。而且,国美电器的可换股债券持有者此时已具备转股权利,只是没有行使而已。

如果黄光裕夫妇的股份果真被稀释34%以下的话,控制权之争的高下,将不言自明。

值得玩味的是,黄光裕于5月11日否决的议案之一,即为“以回购股份再配发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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