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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研报发布两天内自营不得反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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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金融服务业 时间: 2010-07-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蔡宗琦

关键字:证券监管

证监会7月29日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上述负责人强调,今年以来券商佣金下滑速度较快,出台《证券投资顾问暂行规定》,有利于规范营业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对于营业部提供增值服务,稳定佣金、增加佣金收入有积极意义。

  证监会7月29日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规定明确,券商研究报告不受上市公司、基金等利益方干涉;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券商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征求意见将于8月15日结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逐渐演化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形式。出台这两个规定,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提升证券研究水平,深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守法合规、忠实客户利益的基本原则,确立人员资质要求与注册管理、规范业务推广和广告宣传、了解客户、信息揭示、合同规范、适当服务、规范通过媒体发表评论意见、防止抢先交易、客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过程留痕、合规管理、档案管理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明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应当执行该规定,并提出客观说明功能、揭示固有缺陷、提示投资风险等要求。

  上述负责人强调,今年以来券商佣金下滑速度较快,出台《证券投资顾问暂行规定》,有利于规范营业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对于营业部提供增值服务,稳定佣金、增加佣金收入有积极意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确立了资质管理和人员注册、保持独立性、研究报告规范、发布审阅机制、公平对待使用者、公司及人员利益冲突管理、隔离墙制度、静默期安排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对于有媒体称部分券商存在研究报告抄袭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研究报告规范、发布审阅机制等提出的要求,主要是从券商研究所“质量把关、合规角度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加强审核规范。他透露,证券业协会已经关注这一问题,正研究从自律角度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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