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行业 > 文章页
市社保中心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类别:时间: 2009-03-30

来源:城市快报

  今年是牛年,准备在今年生个“小牛犊”的“准妈妈”不少,因此关于生育保险的话题受到普遍关注。3月29日,针对近期生育妇女咨询比较集中的生育津贴问题,市社保中心进一步明确了其支付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四项待遇。但对于生育津贴如何支付,按照什么标准支付,许多人都不太清楚。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还要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市社保中心提醒,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值得注意的是,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浏览(|评论(条)当前得分:收藏|推荐

我来说两句

您还没有登录,不能评论!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