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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组织扶贫立法市外调研

类别:时间: 2009-02-28

  近日,由市扶贫办主任王义北、市人大农工委副主任任大军带队,率市人大、政府法制办和扶贫办相关人员一行8人,赴黑龙江省、湖北省考察了扶贫工作条例情况。调研组听取了两省扶贫办对扶贫工作条例的起草、送审、颁布实施的情况介绍,和湖北省对《条例》进行修订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黑龙江省五常县朝阳镇贯彻落实《扶贫工作条例》情况。同武汉市扶贫部门相关同志座谈,了解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工作;深入到黑龙江省五常县朝阳镇大同村贫困农户了解了贫困农民的期望。

  一、进一步认清了扶贫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都反复强调,要加快推进扶贫开发,把它作为长期历史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支持重庆制定扶贫立法,将扶贫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市政府与国务院扶贫办签订了《共同建设统筹城乡扶贫开发示范区备忘录》,明确提出市委、市政府将统筹城乡开发式扶贫纳入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内容,探索建立重大项目贫困影响评估制度。市委三届四次全会也提出“千村脱贫”战略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到市委、市政府,都对新阶段我市扶贫开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我市扶贫立法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历史使命。由此可见,扶贫立法意义重大,时间紧迫。

  二、进一步认清了扶贫立法的作用

  1、加大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扶贫立法在各部门之间产生了很大反响,大家普遍感到,立法的过程,就是进一步统一各级领导、各级干部思想认识的过程,就是为各行政部门明确扶贫职责任务的过程。这就为今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奠定了基础。

  2、充分发挥《条例》的强制作用。《扶贫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扶贫条例》一方面兼顾了各部门资金、项目管理的特点,顺势而为。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改变了过去各自为政的做法,进一步规范了扶贫资金管理和扶贫项目建设。

  3、进一步规范各部门行为。扶贫立法规范了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加大了贫困地区项目建设的执行力度,改变了过去少数区县和个别部门随意调整规划、随意变更项目、随意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

  4、推动了扶贫工作整体台阶。黑龙江省从2001年开始,按照“一次规划、两年实施、分批推进、逐村验收”原则,实行整村推进战略,一年一个台阶,到现在贫困村成了新农村。湖北省加大了省级财政配套力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达到了50%。两个省的扶贫工作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三、进一步理清了我市扶贫立法的思路

  一是明确我市扶贫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内容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宏观、立足长远、立足机制体制,打好统筹城乡试验区和扶贫开发示范区两张牌,站在国家层面高度制定。二是做好文本起草、修订工作。根据我市扶贫开发特点和目前开展工作情况,按照立法程序,迅速启动文本的起草工作,邀请市人大农工委、人大法工委和政府法制办全程参与。文本出来后,在多方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修改。三是确保《条例》更加规范。跳出扶贫开发工作本身,从法律文本角度入手,在明确一般性内容基础上,重点突出扶贫对象的相对标准、扶贫投入增长机制、重大项目贫困影响评估制度、突出社会帮扶作用、老区建设等内容。四是努力确保《条例》长期性操作性。《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要有长期性、稳定性,,便于在日常工作中抓落实。要在更广范围内征求意见,更多借鉴国内外、兄弟省市和其它法律文本经验。要适应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条块分割体制,充分考虑多种制约因素,便于群众监督,便于有关部门落实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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