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行业 > 文章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

类别:时间: 2009-02-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者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近日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主席联席会议,专题听取了环保工作汇报,对新疆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决策和部署。联席会讨论通过了在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成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这一意见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年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经验的结晶,也是指导新疆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提出了加强环境保护各方面工作的总体要求,对新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环保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将意见全文刊载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积极推进塔里木河流域、艾比湖流域综合治理重大项目,大力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绿洲内部生态环境趋于稳定,荒漠化程度趋于减缓,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单位产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初步控制,节能减排工作取得进展;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管理能力有所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参与程度明显提高。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区生态极为脆弱,荒漠化危害十分严重,荒漠化扩张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绿洲受到严重威胁;天然草场长期超载过牧,植被退化,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短缺且时空分布不均,部分河流、湖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河流断流;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运营困难,大部分县城还没有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单位产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仍然较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农村环境保护基础十分薄弱,农村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盲目引进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认识不到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违法难究现象仍然存在。

  (三)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是我区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深入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将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扎实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保障生态安全,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实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规划先行,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坚持逐步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建立高位推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和市场化运营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重点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六)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高,单位产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全区森林覆盖率力争达到3.5%以上;天然草原退化得到有效控制;县(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覆盖率达80%以上;乡(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覆盖率达50%以上。全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绿洲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加强节能减排,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七)以科学规划为先导,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依据各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解决新建项目在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石油石化、煤电煤化工产业和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的规划编制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重大专项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八)严格环境准入条件,优化产业结构。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必须把节能环保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严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关。对钢铁、水泥、化工、

  造纸等高耗能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和不符合耗能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技术改造、限期治理、关停。积极实施“上大压小”和同步脱硫、增产减污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实施10万千瓦机组以上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落实火电机组脱硫的鼓励电价和优惠政策。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淘汰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纯凝式火电机组。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各地、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措施,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生产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园区。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的技术改造与奖励。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十)加强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根据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明确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发展方向。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强塔里木河流域和艾比湖流域、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边缘、天山和阿尔泰山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恢复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继续抓好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尽快启动塔里木河流域国家级生态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加快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步伐,积极推进塔里木盆地周边和准噶尔盆地南缘防沙治沙工程。对生存条件极为恶劣、不适合人居的区域,采取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体生态移民,使移出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使农牧民通过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十一)切实加强森林草原的保护力度。禁止毁林开荒和开垦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加大对平原荒漠林的保护力度和公益林建设力度,加快特色林果业的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加快牧区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标准饲草料基地,实施草地生态置换,积极推进牧民定居工程,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和农区畜牧业协调发展。坚决制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等各类野生药用植物,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十二)加大对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加强对矿产和土地等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减轻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开发利用矿产和土地资源必须制定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禁止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的无序排放。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土地资源的开发要按照“以水定地”的原则,适度有序进行,禁止盲目开荒。禁止在塔里木河流域、艾比湖流域、乌伦古湖流域等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开荒造田,避免荒漠化加剧,防止区域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十三)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合理规划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的布局和服务设施建设,在开发中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提倡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内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废气和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保持良好环境质量。严格限制人造景点和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确保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设施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十四)保护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加大对珍稀物种的保护力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自然物种资源的调查,加大对外来有害物种的监测和管理力度,严格规范区外物种引进程序,提高对外来物种的防控能力。对各类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评估,规范和优化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物种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管理机制,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水平,实现自然保护区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了解和掌握生态环境变化状况,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演变趋势预警体系。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工程的生态监察,跟踪重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区域的环境质量与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防止边建设、边破坏现象发生,使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

  (十六)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抓好城市环境保护。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继续推进城市环境治理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步伐,不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推广清洁能源,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治理城市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加大城市及周边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有计划地逐步搬迁城区内的重污染企业。继续加强城市人工绿化,增加绿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布局,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努力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十七)创新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加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在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的同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土地、税收、金融信贷和就业等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地进行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强化监管。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十八)加强建筑节能,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等示范项目建设。

  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九)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和新思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编制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美化村庄环境,改善村容村貌。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的试点、示范。推广

  科学施用农药、化肥技术,提高农药、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生产,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合理利用农业秸秆,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沼气普及率。

  (二十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监测制度,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严格城郊“菜篮子”基地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积极推广施用农用有机肥,防止土地退化。严防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七、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流域环境安全

  (二十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快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水资源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产业。在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区域,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制定节水规划,加大节水力度。实行行业定额用水,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利用效益。继续加大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地下水和空气中水汽资源。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对流域水资源开发实施总量控制,强化用水定额管理。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在不同区域根据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程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生态用水与社会经济用水分配比例。

  (二十三)加强水源地保护。各地要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污染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十四)加强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入河流的企业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流域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加快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等流域的化学需氧量的削减步伐,加强吐曼河、水磨河等流经城市河流沿岸污染源的治理力度,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对分布在水环境敏感区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等措施,消除流域环境安全隐患。

  八、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坚持环境保护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六)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当地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环保、大生态意识,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驻疆单位要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七)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逐步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对环境保护难点、热点案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按程序共同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认真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各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因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八)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投入。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重要机遇,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贯彻落实力度,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的项目资金支持,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要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倾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环境保护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尽快研究制定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激励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金融行业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支持。

  (二十九)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选择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征收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试点工作。生态补偿费用于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十)强化环境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按照“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的总体要求,对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特别是对自治区重点项目开辟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工作,重点加强河流沿岸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和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完善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规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三十一)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机制。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实施千乡万村环境保护科普行动计划。推广环境标志和环境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办公和绿色采购,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公众参与,多渠道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二)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重要职责和任务,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破坏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跟踪曝光。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教育进党校、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全方位、多渠道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营造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三)加强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试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的监管模式。乡(镇)要逐步配备环境保护专(兼)职工作人员,对人口较多、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以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需求,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延伸到农村。加大环境保护的科技投入,加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尽快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细化目标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自治区要对各地、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浏览(|评论(条)当前得分:收藏|推荐

我来说两句

您还没有登录,不能评论!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