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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险费

类别:时间: 2009-01-26

  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近日决定,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根据这个规定,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统筹地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而且,在确保企业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将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具体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

  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表示,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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