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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三大问题

类别:租赁服务时间: 2008-09-2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立

标签:法律 时政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国新办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存在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予了澄清。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对该法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澄清了这些问题: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铁饭碗”。曹康泰说,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为了消除社会误解因此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劳务派遣纳入经济补偿制度。三,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并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曹康泰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方面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使劳动合同法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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