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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包模式为政府信息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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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06-03

标签:外包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各领域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IT行业的逐步成熟与健全,IT外包服务作为国内IT行业发展的一个新的潮流,已逐渐成为我国政府部门在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与IT业界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众多IT外包服务商如何面对这个方兴未艾的市场的问题上,笔者结合自己在税务系统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体验和思考,提出几点刍议。

外包的定义
资源外包(Outsourcing)是“Out Source Using”的简称,即“外部资源利用”。目前,理论界普遍接受的外包定义是:企业将某种创造价值较低的、非核心的任务及其控制权交由那些能以比自己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完成该任务的外部专业生产、服务商,并与其形成资源互补的战略联盟,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自身持续性发展的一种战略管理活动。这是大多数IT外包服务商所熟悉的外包服务模式,但这个定义一般是指企业而言,如果外包服务的对象是政府部门,则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业务外包的核心思想可以由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予以阐述。该理论认为,并非构成企业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创造价值,只有特定的战略环节才会为本企业创造价值,企业的竞争优势实际上就是企业在价值链的这些战略环节上的优势。因此,出于经营成本与效益的考虑,企业应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入到这些对自身有利可图的环节上,而把其他已经成熟的、标准化的业务处理活动和不体现竞争优势的辅助性的活动都外包出去,以获取竞争优势。

然而,政府部门的社会职能和角色都与企业大相径庭。首先,政府部门的工作不以扩大本单位的经济收入为目的,而以维护和增进国家利益、社会效益、公众福利为追求;其次,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行政行为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这就意味着,政府部门法定的业务及其行政程序是不能够像企业那样以经济效益为导向而更改或对外转移的。

政府部门IT外包的特点
为政府部门提供IT外包服务具有一些与为企业服务不同的特点:

其一,仅以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或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而接受外包服务的思想并不完全适用于政府部门。

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在决定哪些业务可以外包的问题上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衡量自身的各种业务的价值,在有利的情况下,将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乃至转让都无不可,国外一些外包服务商通过提供外包服务最终在某些领域将客户取而代之的情况也并不鲜见;而行政部门则是依法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的那部分行政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其价值不能以金钱直接衡量,更不可能转移到行政体系之外。

探讨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尽管随着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由手工处理纸质资料的模式转变为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主要工具和载体的现代化方式,这些事务的本质属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不过是工作介质、手段的更新罢了。时下颇有一些热门的议题,例如税务、海关等系统灾备的外包,就触及到了这个层面。因为它不仅是相关部门有没有财力、物力和技术能力建设与管理自己的灾备系统的问题,更不是相应的外包服务商是否具备更为专业的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的问题,而是政府部门是否能够有效控制扩展到IT领域的行政行为的问题。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资源只有始终置于法律授权和监督的行政体制之内才能效保障其合法性,这不是市场的商业行为可以涉足的范畴。因此,笔者个人认为,这一类的设想恐怕是不现实的,也是IT业界的外包服务商们应该回避的误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就没有IT外包服务的市场。随着信息化在政府部门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设备在行政部门中的密度日渐增大、与各项行政工作的结合逐渐紧密,信息化对于行政工作的支持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政府部门势必面临如何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不断拓展、完善和提升自身信息能力的先进性、有效性和可用性以获得其持续支持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涉及行政职权、行为、资源等方面的对外转移问题,而是通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机关后勤负担等等层面为行政部门的非行政行为的事务性工作提供服务,则这个市场仍然是大有可为的。

其二,政府部门自身的组织原则和行为特点使得与之相关的外包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及其执行过程都可能存在一些与企业所不同的要求。

任何一个行政部门都不可能抛开组织原则和组织体系而自行其是,然而这个浅显的道理却是一些IT外包服务商容易忽视而导致合作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接触一些IT服务商,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对于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职能联系没有正确的认识,他们所推介的方案既没有充分考虑到客户的上级机构对于有关问题的规范和要求,也没有考虑到客户与其下属机构之间在有关业务上如何布局、如何接轨、如何规范等等问题,缺乏战略性的前瞻和全局性的规划,没有真正以客户部门的主要工作目标作为双方合作的出发点,其结果不免南辕北辙。也有个别服务商对于行政工作中的“程序合法性”不甚了了,没有看到环环相扣的行政工作程序背后对责任的落实和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就主观地认为一些法定的行政工作程序过于繁琐,是“落后于信息化时代的工作方式”,甚至于试图在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服务中以所谓“技术上更加合理”的方式去更改这些法定流程来简化其服务内容,最终只会造成合作的搁浅。

出现这些问题,仅以“与客户的沟通不足”或者“需求分析的欠缺”来检讨是不够的,其根本原因还是外包服务商对于行政工作缺乏足够的理解,习惯性地将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原样照搬过来而造成的结果。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目前多数还处于各自为政、分散建设、重复开发的状态中,即便是其中进展比较快的税务系统也还正在走向统一组织、统筹兼顾、整体规划的一体化的过程中。这也是使得一些IT外包服务商感到无所适从的重要原因。

总之,对于有志于为税务部门和其它政府部门提供IT外包服务的IT业界人士来说,在充分、全面理解行政部门自身特色以及它们在IT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的基础上,以系统性的、全局优化的IT外包服务策略为导向的服务将会是广受欢迎而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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