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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秦帝国”看民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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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战略管理 时间: 2012-07-26 来源:正略钧策 作者: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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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企业管理
处于转型期的企业到底能够从《大秦帝国》中吸收些什么?借鉴些什么?笔者认为,尽管历史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宏观的国家和微观的企业亦不能相提并论,但基于“规范管理、精细管理”理念的相通和组织管理的相似性,以《大秦帝国》为镜,可知企业管理之得失。

四、 礼贤下士VS知人之明

《大秦帝国》浓墨重彩的渲染了秦国国君的礼贤下士。且不论真实历史中秦对儒家和知识文化的态度。在小说中,秦国大部分的国君,都能选贤任能,人尽其用。比如秦孝公的山东招贤,让士子们到民间考察三月,选用实战派贤士,对不愿留下的士子也能以礼相待。在用人上,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坚定的支持臣子的改革,政策的连贯性和严肃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民营企业实际上非常需要一支执行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中层管理队伍和负责、敬业、职业素养高的高层管理者。合适的人才虽然缺乏,但并非凤毛麟角,而且,优秀的人才往往非常注重企业环境是否公平、管理是否规范、运作是否科学。要想慧眼识珠,人尽其才,光有老板的决心和诚意远远不够,必须贯穿规范化管理的精髓,才可能留住真正优秀的人才。

对于一个企业家来说,对待事业,感性和理性是两条腿,在中国这样一个处在逐步规范、成熟、变化过程中的市场环境中,能够大浪淘沙,创业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往往都是敢为天下先的勇士,但是,这些勇士们又往往感性有余,理性不足。他们对自己识人的眼光非常自信,感觉对了,一切ok,感觉不对,一切免谈。但某个时点上感觉对了的人才又往往让他们一次又一次的伤心失望。究其原因,正是这种“感觉”至上导致了选人的不科学,用人的不稳定,淘汰人的不规范。民营企业家更信任自己的感觉而不是科学的人才选聘机制,缺乏一种规范化管理的用人态度。在人才的角度,难免“伴君如伴虎”,再加之真正的人才自尊心强,对企业生态环境要求高,市场又提供了很多自由流动的机会,人才频繁流动就不足为奇了,最终受害的还是企业。

企业立志于走向“法治”,在选人上,就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系统的选聘机制,要有专业的人力资源体系做支撑。对人才从能力素质、性格特征、知识结构、经验专长等各个方面给出科学全面的评估作为决策依据。

在用人上,就必须有科学的绩效考评、合理的分权体系、科学的组织设计、规范的运行机制做基础。以业绩论英雄,以贡献论价值,唯才是举。

在育人上,就必须以人才的整体业绩和重点贡献作为评价标准,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人才”毕竟还是“人”,人不是错误的绝缘体,要能够容忍人才“瑕不掩瑜”的错误,所谓人至察则无徒,对人才,要清晰的界定要用他什么,在多大程度上能容忍他的摸索和成长,如果看见一点小错就不再给机会,那么是不可能找到“人才”的。
在留人上,就必须给予人才充分的发展空间,充分的尊重理解,真正让企业与人才共同成长。

五、 明君之道VS管理哲学

打开电视,铺天盖地的历史剧、宫廷剧、古装剧,不管是戏说还是正解,都充斥着大量的权谋治术,这是由于自汉武帝后,封建王朝的皇帝们习惯了“阳儒阴法”的治理,名义上社会运转的基础是儒家提倡的礼义伦常。即使到了今天,“关系型”社会也在提醒着世人,西方那种规则至上的一根筋文化与中华文明是水土不服的。然而秦文化却是彻底贬儒扬法的文化,是以规则论而非以关系论,是以事论事而不是以人论事,这与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不谋而合,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企业管理,就是要“就事论事”。某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喜欢讲“先做人,后做事”,他的意思并非是说要先做一个诚实正直的人,在此基础上再去做事,而是说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这里隐含着一个意思:一个“好”人的错误观点也是对的,一个“坏”人的正确观点也是错的,如此便落入以人论事的窠臼,与规范化管理南辕北辙。

法家在治术上确有可取之处,例如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说:“何谓破君之术?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言路堵塞,则君自破。何谓君不破之术?明君不破,使其臣如车轮并进,莫得使一人专君;正名而无为,犹鼓不入五音,而为五音之主。此为明君不破之术。”就是说领导者必须兼听则明,不能只听取一种声音,因为这是很危险的,尤其要避免在某个时间段只听得下一种声音,过段时间又全盘否定,只听得下另一种声音,如此反复,对组织的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明君”是能够让下属齐头并进,自己再做出正确抉择。

治大国若烹小鲜,民营企业家治理企业也如同为社会、为客户、为员工调制一盘佳肴,很难,需要胸襟气度,需要超人智慧,需要职业素养,需要道德情操,需要过人毅力,需要不断学习……然而也很容易,只需要战胜自己。用规范化管理的理念规范自己的行为,一切便能迎刃而解。

《大秦帝国》在民营企业家中的“火”,是民营企业规范化管理的福音,但这条路途其中的困难险阻,却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跨越的,可以断言的是,只有少数优秀企业才能真正走上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变得更强更大,受到社会的尊敬。

同时也要看到,《大秦帝国》中的“法治”与我们今天致力建设的法治社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战国法家是“站在君主的角度为君主谋”,法治建立的基础只是大奴隶主的利益诉求,将“人性本恶”的民众作为低级生物来统治,如此才会“暴秦必亡”,后世才会阳儒阴法,以儒家的仁义为道,以法家的“法治”为术。而当世所讲的法治,乃是“人人生而平等”,法治建立的基础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平衡,用达成共识的规则来规范公民行为,共建和谐社会。民营企业家在学习《大秦帝国》中的法治理念和高明治术时,一定要注意剔除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落后产物。要坚持对人的尊重,对人文精神的倡导,对“舍生取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些高尚精神的敬仰。也要识别作者偏颇的历史观和主观色彩浓厚的故事情节安排,保持清醒理智的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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