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BNET商学院>领导力>职业规划>文章页
法律专家热议《职业病防治法》“大修”
字号:

时间: 2011-05-27 来源:凤凰网 作者:叶含勇

转发: 腾讯微博 推荐到豆瓣豆瓣 人人网 网易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较好地推动了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发展,但防治形势日趋严峻。甘肃古浪县尘肺病人赵文海等部分与会劳动者也表达了职业病患者的心声:希望修法能完善保障机制,让职业病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较好地推动了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发展,但防治形势日趋严峻。从云南水富怪病事件、深圳农民工尘肺门事件、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今年初的“毒苹果”事件,层出不穷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已将职业病防治的诸多弊端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两会期间,职业病防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2011年工作计划。26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工网联合推出“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研讨会”,与会专家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领域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深入讨论并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修法建议。

  卫生部统计显示,2010年我国确诊职业病27240例,比上年增加50.3%。职业病缘何高发?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认为,当前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势在必行,这是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

  针对职业病患者普遍反映的“诊断难”,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建议,修法时可规定,“劳动关系明确,但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材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参考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作出诊断结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应将职业病医学诊断与责任认定区分开来,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应承担责任认定的职责。

  对于当前职业病防治中暴露出来的违法成本低、部分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严峻现实,与会专家一致赞同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人民大学孙树菡教授建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义务,防治不良企业钻空子逃避法定义务。“义联”主任黄乐平还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心,因此有必要在修法时规定相应的问责制度。

  研讨会期间,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贾光教授、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等专家还分别就完善职业卫生标准、简化赔偿程序等热点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建议。甘肃古浪县尘肺病人赵文海等部分与会劳动者也表达了职业病患者的心声:希望修法能完善保障机制,让职业病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我要评论

评论

我来说两句


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文章

职业病诊断相关文章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