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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票期权不能“画饼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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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1-05-18 来源:凤凰网 作者:韦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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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职场人在入职时,企业会承诺获得种种待遇,如时下不少公司就将股票期权作为对员工的一种激励和福利。(2)被授予期权的性质  授予期权单位的股票性质,是否为已发行上市公司;员工所持期权的来源、期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予明确;

  2、该股票期权行权是否有限制?员工离职是否导致股票期权失效?

  结合王某的案例,贾毅冰律师分析认为,在股票期权案中,唯一可以参照的就是该证券公司颁发的《股票期权凭证》。该凭证表明了股票名称、授予性质、授予价格、期权余额、行权日期、市场价值等内容。除以上内容外,王某及公司均未能提供任何文件显示该股票期权存在权利限制。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在员工薪酬中除正常工资外还存在诸如“长期服务奖”“员工期权”或者其他形式附条件的薪酬体系。而且这些薪酬都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一般为服务期限、服务期间是否存在过错等,也有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联。

  但该案例当中王某属于正常离职,王某属个人原因递交辞职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王某在职期间包括工作交接不存在任何瑕疵。因此在公司没有事先签署书面文件申明员工离职将导致股票期权作废的情况下,王某离职后行使权利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此外,由于员工是在与上海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取得报酬被授予的股票期权,该跨国公司上海公司不能以股票期权为海外公司所属而主张股票期权与该跨国公司上海分公司无关。员工对股票期权行权后,该跨国公司上海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股票期权行权后的差价。

  律师提示

  企业避免劳动官司应作两大明晰

  1、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应约定清晰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作为激励经营者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薪酬制度已逐渐在我国实践中受到重视和运用。因此,企业员工也应关注和了解关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性质、行权限制条件、行权过程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等以下注意事项,从而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1)被授予期权员工的分类

  即该股票期权是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应予明确,因为此两类群体期权的前提与结论迥异;(2)被授予期权的性质

  授予期权单位的股票性质,是否为已发行上市公司;员工所持期权的来源、期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予明确;(3)被授予期权的附带条件

  几乎所有单位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都是附带条件的,问题是这些附带条件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由双方签署固定下来。这些附带条件包括授予条件、持有限制、是否与绩效考核相关联及其条件等;(4)期权的行权限制

  期权行权限制是整个期权限制的主要条款之一。离职与期权作废相挂钩也是常见的情况之一,但这其实应当区分情况加以对待的。即正常离职与员工本人过错离职的后果应区别对待。

  2、跨国公司股票期权纠纷的解决

  跨国公司与员工之间股票期权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授予期权单位本身并不是上市公司,所授予的期权是海外母公司的期权。双方在授予期权时实际上使用了海外母公司的期权规则。这些规则又多是英文版本,且签署时多数采取电子版签署方式。因此建议劳资双方重新审查这些文件,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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