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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vs哈药:双赢的“被迫”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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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战略管理 时间: 2010-07-07 来源:《环球企业家》

关键字:收购

可乐和辉瑞在收购案上得到的不同结局,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法案的逐步成熟。

殊为难得,这项金额为5000万美元的交易是 “被迫”进行的,每个相关方却都可成为赢家。

5月,美国辉瑞制药将在华猪疫苗业务,以上述价格剥离给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集团)下属公司,以便通过中国商务部对辉瑞与惠氏合并所展开的反垄断审查。以中国商务部掌握的数据,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在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份额为49.4%,形成垄断。

从市场角度看,哈药显然是无可争议的得益者。按商务部设定期限,辉瑞须在6个月内找到买家,否则相关疫苗当地的知识产权会被没收。本来,中牧股份、外资制药公司礼来、诺华均表示兴趣,但哈药最终以高价胜出。对哈药而言,这是进军动物疫苗市场的绝佳机会。由于目前国家强制免疫疫苗市场基本被中牧股份等传统动物疫苗企业占有,除非出现新的疫病或产品升级,否则新机会很小。而哈药集团关注的市场化疫苗领域具有高质量、高价格、高利润的特点,基本被外资企业垄断。辉瑞的瑞倍适系列在华销售规模约在7000万元以上。

项目正式获批后,哈药集团将承转辉瑞的瑞倍适和瑞倍适-旺两个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在华全部知识产权和中国大陆市场的业务,三年内,辉瑞在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生产设施可供哈药使用,且辉瑞负责向哈药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按常理,你一定觉得辉瑞会因此受损。事实上,自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辉瑞无意中创造了首个西方知识产权向中国企业转移的案例,和当年夭折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相比,辉瑞足够幸运。此案无论对外资在华发展史,还是对中国知识产权意识而言,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回溯《反垄断法》出台迄今,中国商务部作出约90项决定,公布了6项:除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被否决,其他5项均是附条件的批准。其中,辉瑞收购惠氏是商务部首次运用业务剥离这种结构性救济措施。可口可乐和辉瑞截然不同的经历,揭示了中国反垄断法的逐步成熟。

在可口可乐案的审批上,民意、舆论过度关注,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诸多争议。去年11月,商务部终于又公布《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作为补充。

可见,辉瑞的遭遇绝非个案。商务部在日本松下收购三洋案例中也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相应业务剥离的要求。挑衅观点认为,保护主义的气味悄然飘来,哈药在疫苗市场的未来利益不是昭然若示吗?

但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表明中国监管框架日趋成熟,在反垄断审查决定上愈加向欧盟和美国等成熟并购审查司法辖区的常见规定靠拢。

而且,此次剥离,只是辉瑞惠氏并购案在全球市场必经的一部分。“像欧美一样,商务部的决定着重分析市场集中⋯⋯分析过程中会从各种渠道及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调查取证。这种调查程序在其他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中也是常见的。”参与此次交易的美富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周志恒对本刊表示。

据悉,商务部现在聘用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由后者协助评估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被剥离业务的适当资质,以及评估购买协议内容能否配合商务部的剥离救济措施。这种种细节改变,将是改善中国商业环境的开始。“美国公司和公众也将更加习惯在知识产权转让事务中与中国商业伙伴打交道。”周志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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