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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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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企业经济 时间: 2010-03-29 来源:工信部

标签: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以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经济发展相关计划,由有关事权部门组织管理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交通建设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科学技术资金、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排污费专项资金、交通规费等各项资金。

本暂行规定所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指在青岛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要集中用于有利于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综合利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循环使用、资本入股、风险投资等方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一般情况下,对专项资金扶持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资金专户储存、独立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评审

第四条  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附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时应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

资金来源预算除列示申请的专项经费外,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项目发展的其它货币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专项资金支出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逐步推行科技资源和成果共享制度。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七条  实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制度,逐步提高项目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原则上对专项资金扶持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事权部门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或论证。对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的可一并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评审情况需在项目评审报告中单独列示。专项资金的事权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三章  无偿补助

第八条  无偿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单位的项目给予定额、定项补助的扶持方式。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专项资金一般以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无偿补助分为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

事前补助是指在项目实施前,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核定补助资金数额、开支范围,待项目实施后拨付资金的的扶持方式。

事后补助是指专项资金的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项目实施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核定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九条  无偿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家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具体内容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某一项目的开支范围和内容依据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执行。

第十条  事前补助资金总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验收前累计拨付总额的90%,其余10%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事前补助资金后,在项目完成前计入专项应付款,并根据项目的内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形成各项资产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如有结余资金需上交的冲减专项应付款。

项目单位收到事后补助资金后,根据事权部门和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及开支范围,比照上款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的扶持方式。项目单位以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贴息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贷款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该项目有效贷款合同及规定时间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按季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贷款贴息资金后,应根据已支付利息的列支渠道分别冲减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

第五章  以奖代补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是指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该项目上缴税收等情况给予项目单位一定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额度确定的主要依据是项目新增地方税收情况。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单位的科研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的财务处理比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  循环使用是指无息给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扶持,在项目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回收(最高为全额)的扶持方式。循环使用资金由事权部门或委托国有投资类公司具体运作,收回的专项资金滚动使用。此类项目在当年的项目指南中公布,回收比例按具体的项目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及时交回资金的,事权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含控股企业和所属单位)以及与该项目单位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直至采取法律手段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循环使用资金一般分两次予以拨付,其中首次拨付70%,余额在通过中期评价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国有投资类公司、项目单位收到循环使用资金后计入专项应付款,合同到期按规定比例上交后冲减专项应付款。根据合同留用部分,比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资本入股

第二十三条  资本入股是指专项资金以国有资本金的方式投入项目或项目单位的扶持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以政府投资方式投入新建项目单位的,新建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工商登记手续。

专项资金以政府投资方式投入项目单位(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要求,由市财政局、事权部门商市国资委确定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专项资金直接下达给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资金拨付后,国有出资人代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国有资本退出的管理工作,制定国有资本退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收到作为国家投资的专项资金后,作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新建项目单位收到作为国家投资的专项资金后,作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或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增资扩股时再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

第八章  风险投资

第二十七条  风险投资是指专项资金以新兴产品为对象,以获取资本变现收益为特点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扶持方式。风险投资资金分两类进行管理,一是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以投资入股方式投入政府指定的项目或项目单位,并根据政府要求或按委托协议的规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专项资金的退出;二是将专项资金以政府投资的方式投入风险投资公司,由风险投资公司自行选择项目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十八条  风险投资公司交回的专项资金增加当年相应的专项资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风险投资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作增加专项应付款处理,对外投资时按长期投资进行会计核算;按协议上交事权部门或对外投资失败经批准核销的专项资金,冲减相应的专项应付款。风险投资公司收到作为政府直接投资的专项资金作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需向有关部门提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变更或终止,项目单位应当在原项目实施期内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原项目审批事权部门批准。如有剩余资金应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项目验收时,项目验收专家组中需聘请1-2名财务专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须在项目验收报告中单独列示。项目验收报告是项目单位进行资金财务处理的依据。对专项资金扶持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相关事权部门在项目验收前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财政、事权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和损失的,事权部门应依据任务合同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事权部门按照批准的具体支出预算,结合各项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评判。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合理性的评价,各事权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有效性的评价。

专项资金的合理性,主要反映资金支出流向是否符合具体支出预算,实际支出内容是否与完成规定的工作目标相关联;专项资金的有效性,主要反映资金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事权部门对项目支出要实行项目库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量化程度,实现项目滚动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事权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制定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执行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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