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商业英才网首页>财经>金引擎> 文章页
关于“对近期农民工返乡问题对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字号:

类别: 国民经济 时间: 2010-03-29 来源:财政部

标签:再就业工程

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外出打工人数已恢复到去年8月底的96%,绝大多数返城农民工已找到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企稳回升,农民工将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

  2008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急剧动荡的情况,及时果断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其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正在逐步显现。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16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569万人。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外出打工人数已恢复到去年8月底的96%,绝大多数返城农民工已找到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企稳回升,农民工将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关于支持农民工自主创业问题

  为支持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扶持政策。在小额担保贷款方面,一是帮助解决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资金。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相应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部分地区已将农民工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借款人范围,并给予相应贷款贴息。二是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规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相应贴息。在收费政策方面,为鼓励包括返乡农民工在内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低档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税率自6%4%统一降到3%;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学园,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二是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发展。对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为进一步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明确规定,要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

  上述促进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财税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工的创业负担,提高创业能力,促进更多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

  三、关于对吸纳返乡农民工的企业实施优惠问题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为鼓励中小企业等用人单位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财社[2008]269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2009年内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

  四、关于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问题

  根据《就业促进法》要求,各地已按政策要求普遍向符合条件的包括返乡农民工在内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还组织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2008年底以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特别培训计划,规定20092010年期间将集中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就业;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据统计,2003—200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就业支出918亿元,其中包括用于农民工就业的资金。此外,2004—2008年,中央财政还安排阳光工程专项资金32.5亿元,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今后,中央财政将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就业资金,积极支持农民工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工作的开展。

  五、关于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新出台的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实现农民工医疗保障无缝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因此,包括返乡农民工在内的农村居民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此外,一些地区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解决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帮助解决包括失业返乡农民工在内的不符合低保标准的边缘群体的暂时性生活困难。在危房改造方面,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中央财政补助对象已有明确规定,即: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因此,返乡农民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按规定纳入中央财政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范围,解决其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博客点击排行

我要评论

评论

我来说两句


财经大盘

Star Talk专家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