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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曙光:坎坷红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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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组织管理 时间: 2009-12-03 来源:创业邦 作者:桂曙光

标签:创业

  国内民营企业为获得外资VC的投资或寻求海外上市,通常采取“红筹架构”的方式,企业原始股东在海外注册离岸控股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身份,反向换股收购国内的经营实体

  《创业邦》杂志 文/桂曙光

  最近,资本市场及创业界最令人激动和期待的事情,莫过于内地创业板的顺利进展及开放了,一批先锋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成为万众瞩目的对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苏州大方特种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大方”)及其董事长李荣生却因为卷入香港借壳上市的陷阱,也掀起不小的波澜。

  上市陷阱

  据报道,李荣生是郑州大方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郑州大方”)的老板,持有其74%的股份,这是国内第一家以桥梁施工机械租赁为经营模式的公司,另外李荣生投资设立的苏州大方,成为以特种车为主的生产基地。苏州大方在2008年底,获得过汇富东方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汇富东方”)旗下的三只基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占18.02%的股份)。

  李荣生控制的苏州大方及郑州大方(下统称“大方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基建专用重型设备及相关服务供货商,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2,500吨模块式液压动力平板运输车、第一台公路铁路两用车、第一台多功能组合式起重机,上述三项均有发明专利。公司还成功研制多台液压动力平板运输车并车技术,该技术属于国家863计划项目,填补国内空白。另外,在财务数据方面,苏州大方2008年的产值近4亿元,净利润3,000多万元;2009年截至10月中旬的产值近7亿元,净利润7,000多万元。按预测,大方公司2009年的营业额将达12亿元,利润2亿元。

  李荣生及其控制的两家公司郑州大方和苏州大方,在其投资人汇富东方及汪晓峰的一手操作下,海外借壳上市的大致流程如下:第一步:境外人士汪晓峰投资设立并100%控制境外公司China Infrastructure Industries Corporation(下称“中国建设重工”),中国建设重工又设立2家境外(BVI)公司:China Equity Investments Limited(下称“中股投公司”)和Topbest Glory Limited(下称“鼎优公司”),鼎优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苏州鼎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鼎优”)。

  第二步:中股投公司与郑州大方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合同,以1865.762万元的价格受让李荣生在郑州大方74%的股份,再向郑州大方增资3781.95万元,成为郑州大方控股股东,拥有89.6%的股权;苏州鼎优则与苏州大方签署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独家技术支持与技术服务合同》、《独家管理及咨询服务合同》,通过合同绑定方式,苏州大方产生的利润将计入苏州鼎优的报表,通过这种“类新浪”模式,苏州大方间接被鼎优公司控制。郑州大方和苏州大方也因此被中国建设重工间接控制。

  第三步:选定了香港上市壳公司保兴发展(HK 01141),中国建设重工以反向并购的方式置换进保兴发展,并更名为中国建设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按此重组方案,收购完成后,李荣生及管理层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为19.38%,汪晓峰持股21.85%,孙粗洪13.34%,保兴发展的老股东36.26%,来自配售的新股东持有9.17%.但实际上,直到上市进程即将完成、李荣生前往香港进入路演阶段时,才发现自己和管理层实际持有的股份仅为1.85%,其余为可转换债券,并且锁定期均为2年。李荣生拿两家可谓优质的国内公司到香港借壳上市,最后发现自己所占股份仅不到2%,原先帮忙借壳的汪晓峰却成为潜在的最大股东,才知道自己掉入了别人早已设置好的陷阱。目前公司上市处于停止状态,当事人双方正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红筹模式

  国内民营企业为获得外资VC的投资或寻求海外上市,通常采取“红筹架构”的方式,企业原始股东在海外注册离岸控股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身份,反向换股收购国内的经营实体。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地通常是在BVI(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者香港。

  假设甲先生与乙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30%.一般来说,红筹基本构架的步骤是:

  1.首先甲、乙按照国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A公司,即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如图1)

  2.然后,BVI-A公司以股权、现金等方式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则国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即WOFE,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只要BVI公司(收购方)和境内公司(被收购方)拥有完全一样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在收购后,国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如图2)

  3. BVI-A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开曼公司,BVI-A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国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公司。开曼公司间接拥有国内公司的控制权,作为VC融资的主体和日后境外挂牌上市的主体,同时也作为员工期权设置的主体。(如图3)

  4.甲、乙共同在BVI设立BVI-B公司,或分别设立BVI-B1和BVI-B2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持有甲、乙的开曼公司股份。(如图4)

  由于BVI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有些行业可能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以上操作方式就不适合。比如国内公司从事的是电信、互联网、传媒等需要牌照的行业,或者是部分敏感行业(如政府采购、军队采购)等,国内公司不适合直接被BVI-A公司反向收购转换成WOFE.此时,可以通过BVI-A公司在国内设立WOFE,收购国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国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式,换取国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即所谓“新浪模式”)。(如图5)

  综上所述,目前外资VC投资国内公司或国内公司海外上市的红筹架构基本为:(如图6)

  在BVI注册公司的原因是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公司信息保密性强,但其低透明度低导致很难被大多数资本市场接受上市,而在开曼群岛、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可以在美国、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可是,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简称商务部“10号文”)于2006年9月8日起生效,对外资并购和红筹上市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是把红筹上市的大门关上了。据公开信息,10号文出台3年多以来,还没有一家境内公司按规定、“合法”地经商务部批准完成“标准”意义上的跨境换股,从而实现红筹结构的搭建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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