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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应按10%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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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国民经济 时间: 2009-07-31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何雨欣、李延霞

标签:税收 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布的文件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08年,税务总局曾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税扣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按10%进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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