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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间谍门”看:

  • “间谍门”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什么是商业泄密的重要因素
  • 如何实施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力拓间谍门:企业商业机密还守得住吗?

类别:小专题时间: 2009-07-13

来源:BNET商业英才网 作者:尹轶男

标签:商业秘密权 自主创新

当今企业正处于一个内忧外患的特殊时期。对外,需要抵挡住金融风暴的威胁;对内,需要规避安全漏洞造成的风险。我们不禁要问,企业商业机密还守得住吗?商业机密外泄,又将给企业造成怎样的影响?商业机密泄露将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力拓“间谍门”事件回放

2009年7月9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表示,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的4名员工因涉嫌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而被拘留。中澳两国企业在铁矿石价格谈判关键时刻,爆出这样的新闻震动了整个业界。

一、力拓案警示中国经济安全

由于间谍把极为关键的信息透露给铁矿石供应商,这几乎让中方在谈判中毫无秘密可言。这就很容易解释为什么中方拥有50%左右世界铁矿石引进量筹码却始终难以拿到满意的“买方价格”,并且谈判还总是那么艰难。这些情况的存在,或许是今年中钢协虽然制定了铁矿石价格下降40%的目标,却至今未能达到的重要原因,额外造成了中国钢铁行业数百亿元的巨额亏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利益。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30年中,在一片招商引资的喝彩声中,我们一直忽视了国外财团在我国经济领域的犯罪,我们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我们的稀土资源,自己却无权定价,不得不被贱卖。我们是铁矿石最大的进口国,也没有一点的定价权,这些除了国外财团的精明和算计以外,少不了我们国内的一些汉奸的关照,是到了该国家出手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时候了。

二、企业管理松散成为商业泄密重要因素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看来,从侵权行为法到财产权法有一个发展历史进程,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恰好有两个历史性的文件说明了这一点:从1938年的侵权行为法,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直到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也是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框架之下保护商业秘密。而是否有商业秘密存在,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是认定商业秘密侵权与否的重要因素。

商业秘密的保护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商业秘密被侵犯被泄露,除个别人见钱眼红、知法犯法外,企业对技术秘密的松散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秘密是有使用价值但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对自己独特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加以保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像华为这么大一个民族企业,老板之间和员工之间闹得很紧张,像防贼一样,最核心的技术人员竟不知道他做的是什么东西。所以自我保护很重要,诉讼不是最终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正由侵权迈向财产的保护,现在是应该认真思考商业秘密权法制建设的时候了。

三、如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论及“力拓事件”的成因,钢铁企业一直以来的整而不和、《国家秘密保护法》的存在的漏洞以及各阶层众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意识的淡薄,都难辞其咎。但如果说企业的整合需要时间、法律的完善也有待时日的话,那每个人、每个企业加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则是可以立竿见影的。所以,个人要加强职业道德操守,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企业需完善各个环节,对涉密人员加强管理,那么该如何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呢?

1、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若不能在公权力介入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帮助和救济受害人,则对于国家鼓励的自主创新必然是一种根本性的否定;

要落实国家追求自主创新与法治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目标,对照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要如何调和并强化现有相关法规,来完善保护制度;或者我们应通过独立的法规,来确立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地位,才能有助于解决前面提到的许多问题,这值得再深入讨论。

2、促进企业形成良性经营环境

首先应促进社会责任观念的普遍化。企业经营的成本,不单在于财务报表上可内化为营利的数字,更应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审慎思考国际社会日益扩大而无国界之分的道德要求。其次,应推动社会责任制度的标准化。一方面维护彼此合法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为受雇人或其它第三人建构合理的参与竞争或转业空间;这正是当前各界所期盼的发展方向。再次,应要求发达国家跨国企业承担源头及带头责任。一如不容忽视企业经营者的劳工环境私掠行为,也不能以刻意忽视的方式来鼓励恶性挖角与劣质化市场竞争,进而坐收渔利。

企业自主创新的价值在于创新的成果不是偷窃、欺骗与掠夺而来,而中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国人自己的智慧和创造来加强知识经济的开发。专家呼吁:企业需要快速的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以明确可行的积极保护的原则来推动法制建设。

3、打击商业间谍需要刑法和经济处罚

针对“间谍门”,国家应该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这种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事处罚上,更应该体现在经济、民事及行政处罚上。比如对于力拓中国员工给国内钢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和经济损失,应该从法律角度去追究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要求对方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并且国家对那些海外违法公司、商业机构或违法个人应该处以数额很高的罚款,包括刑事罚金、民事赔偿等,使其从事“间谍门”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远远大于从中获利,消除实施犯罪行为的经济动力。

结束语:

如何规避商业市场中涉及重大机密的商业信息泄密,正成为中国管理者亟待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掌握大量国家秘密,单纯依靠国有企业内部人员保护国家秘密显然是不够的,国家保密机关一方面要采取措施防止国家秘密被泄露;另一方面要采取更加稳妥的方式防止国家秘密被窃取。只有双管齐下,才能确保国家秘密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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