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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无偿收回闲置地 两笔银行抵押贷款仍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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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区域经济 时间: 2010-08-2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静瑕

关键字:土地

山东省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世祥对记者透露,“目前,对于鑫诚创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创投)闲置土地案,按照市政府领导的相关批示,已经落实处置决定。据介绍,该宗地属滨州市经济开发区的管理范围,该宗地收回之后,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其管理权限向土地开发分局以及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发出规划函。

  本报于8月20日报道的山东省闲置土地抵押贷款调查,昨日 (8月23日)有了新的进展。

  山东省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世祥对记者透露,“目前,对于鑫诚创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创投)闲置土地案,按照市政府领导的相关批示,已经落实处置决定。”

  据了解,8月23上午山东省滨州市相关部门通过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决定书。下午,滨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给记者发了《关于依法收回滨州市鑫诚创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关于依法收回滨州市鑫诚创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决定书》的内容,滨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鑫诚创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然而,鑫诚创投将该宗地在2009年分为两个部分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601288)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抵押贷款,尽管两个分行都一直表示没有过这笔贷款,但是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否认这两笔贷款。那么,土地被无偿收回之后,银行贷款将通过怎样的方式追回?对此记者再次对相关各方做了进一步的调查。

  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经过滨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我们将不归还企业任何费用,无偿收回该土地。明天就可以执行收回土地。”王世祥表示。

  在滨州市国土资源局给出的《决定书》中确认,2005年3月25日鑫诚创投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渤海18路以西,黄河6路以北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3540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05年5月1日。但是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闲置时间已超过两年,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据王世祥介绍,在国土部公布挂牌督办鑫诚创投土地闲置案之前,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向市政府写了报告,并对该案子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8月19日,也就是在国土部公布挂牌督办的信息当日,滨州市政府分管市长签订了处理意见。8月20日,滨州市市长也签订了处理意见。

  “8月23日上午通过有关部门的研究,我们在下午就向企业下发了《决定书》。”王世祥表示,于8月24日向当地报纸等媒体发布《公告》。

  对于该土地收回之后,将怎样规划。王世祥表示,将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该宗地进行规划。

  据介绍,该宗地属滨州市经济开发区的管理范围,该宗地收回之后,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其管理权限向土地开发分局以及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发出规划函。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这块地应该招拍挂的我们就实行招拍挂的方式,如果政府规定可以划拨的我们就以划拨的方式重新处置这块土地。”王世祥说,土地的招拍挂,市政府会对合法的企业法人、投资机构甚至个人开放。“只要能够交保证金,就可以参与到该宗地的招拍挂。”

  土地抵押贷款仍“复杂”

  尽管政府明确了要无偿收回该宗地,但是王世祥仍旧没有明确表示,关于该宗地抵押贷款部分将得到怎样的解决。

  “银行方面是比较复杂的。”王世祥重复强调其中的“复杂”。对于是否是上述两个银行的支行贷出了这笔款项,王世祥表示他不负责该方面的事宜。当记者追问,是否可以提供银行抵押贷款调查的负责人的时候,王世祥称并不知道。

  王世祥表示,由于当时鑫诚创投是通过财政来缴纳土地转让金额的,国土资源局并不涉及其一切资金问题。同时,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有权收回土地,而银行怎么行使其抵押权,将不在政府考虑范围之内。

  对于该两笔抵押贷款的“复杂”,王世祥做出了这样的解释,“银行贷款的风险,涉及到多个部门,相关银行既然做出否认该笔贷款的态度,我也不便作出任何评价。”

  银行风险判断还需了解更多

  对此,记者再致电中国建设银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总经理胡昌苗。他表示,由于近期都忙于建行中期业绩发布,还不清楚该笔贷款的具体情况。

  农行(601288)新闻处相关人士也表示,“还需要向相关业务部门联系了解详情,一时也作不了答复。”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一位企业融资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之下,由于相关贷款情况不是很全,该笔贷款是否发放等具体情况还不明确,很难作出判断。”

  该律师分析,如果该宗地已经进行抵押贷款,银行的贷款是否会成为坏账,主要取决两点:首先是担保物权是否在银行,其次是抵押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有什么实际的保障。“由于这两方面都没有明确的内容,我们很难判断是否会造成坏账。”

  “对于收回开发商闲置土地,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有的合同规定银行有优先权的,那么土地应该先抵给银行。有的合同中银行是次优先的,就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建行副行长陈佐夫也向记者表示。

  胡昌苗分析认为,“如果政府收回土地,这笔贷款是否会成为不良,还是要看企业本身现金流。如果企业现金流充足,不会影响还款来源,银行一般不用使用抵押权,就无所谓政府是否收回该宗地;但是,企业现金流存在问题,土地抵押贷款在政府应该会做登记,而政府又收回了土地,这时候需要通过当时登记与政府进行协商。”

  (每经记者万敏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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