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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为“黑社会老大”辩护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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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管理环境 时间: 2009-12-10 来源:中国总裁培训网

标签:外部文化环境

 

    ■话题背景■

  近日,重庆“打黑”中“黎强案”已基本落下帷幕,为其辩护的赵长青却成了网上的话题人物。当赵长青出人意料地否定检方对黎强“黑社会”罪名的指控时,网上舆论哗然至今。
  赵长青没有想到,他出庭后瞬间的功夫,网络上批评、谩骂的声音便如潮而至,“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法学败类”的帽子也被扣到头上。
  无独有偶。不久前,当“农民工律师”周立太接受重庆涉黑分子李志刚家属的委托担任李志刚辩护人时,也顷刻引火烧身、被称“为虎作伥”,惹来网民的“板砖伺候”。
  赵长青现年75岁,在中国刑法学界颇有名气,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面对网友的炮轰,赵长青表示:“我遭网络炮轰,是普法的失败———人们对律师的工作性质仍缺乏了解。”“作为一个辩护律师,我所做的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为当事人辩护。”
  而周立太称:“作为一名律师,任何一个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人委托我,我都有权接受委托,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管任何一个人触犯刑律,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他都有委托律师和合法公民为其辩护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为什么当律师使邪恶势力依法受到法律惩处,或者依法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时候,人们会对他们不吝赞美之词,而当律师依法为“黑社会老大”、“腐败分子”行使辩护权的时候,却又遭到人们的不解甚至谴责呢?法学教授兼职做律师有何不妥吗?为什么这种在法律人看来本不该有争议的问题却在现实中引起了如此重大的争议?本期《法制日报周末》特邀法学专家和资深律师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本期主持人黄希韦 王荣利

     ■本期嘉宾: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晓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兼职研究员 

                 钱列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许兰亭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法学教授为“黑社会老大”辩护是与非
 

  ●张建伟:知名法学教授桃李满天下,司法官员中也不乏其受业弟子,但要说其具有左右司法的能力,却未免夸张过甚
  ●钱列阳: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对民意善良的“狙击”浪潮,应该淡然处之,对辩护工作没什么影响
  ●林晓东:身处在社会夹缝中的辩护律师,要坚信刑事辩护的制度意义,通过有效的法律行动,使更多的民众了解法治的基本逻辑辑
  ●许兰亭:律师行使辩护权不是袒护某个犯罪嫌疑人,实则为整个社会辩护,实则为保卫整个社会公平正义所需要

  ▲10月26日,重庆开庭审理黎强(前排左一)团伙涉黑案


  【争鸣】

    法学教授兼职做辩护律师并无不妥

  主持人:作为颇有名气的法学教授,赵长青学识渊博、功底扎实。在法治实践中有所担当,本无可厚非。但是,赵长青担任黑老大的辩护人,却似乎偏离了人们的期望、引发了人们的失望甚至愤怒。对于赵长青的辩护,有网友认为其不过是“搞文字游戏”,他“有干预司法的能力……教授在重庆经营多年,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不少是他的学生……不排除他们在司法活动中为其左右的可能”。您认为法学教授作为辩护人是否有不妥之处?

  钱列阳:法学教授作为辩护人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法学教授只要具有律师资格,挂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可非议。至于他的学生在司法机关任职,也无不妥。不能因为这些学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和他们的老师担当辩护人,便由此怀疑他的辩护工作会影响司法公正。其实两者间并无必然联系。

  林晓东:钱列阳说得对。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并无任何条款排除或禁止法学教授担任辩护人。只要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履行了必要手续,“教授辩护”的合法性没有任何问题。
  资深教授利用门生故吏的人脉资源影响甚至操纵司法判决的现象并不是不存在,网友的担心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靠一律禁止教授担任辩护人,也不能在个案中作预设的“有错推定”,需要做的是落实回避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使司法更加透明。

  张建伟:同意钱列阳和林晓东的看法。法学教授做辩护律师,在国外也不乏其例,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有一个教授就是有名的擅长辩护的著名律师,他办理的一起案件还被好莱坞拍成了电影。
  我认为,法学教授是从事某一部门法研究和教学的人士,学有专精,从事辩护工作,对于加强辩护一方的防卫能力,具有优势。特别是,知名法学教授的学识,使其辩护意见更容易受到法院重视,得到法官耐心、细心、诚心的倾听,偶尔扭转一下“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司法陋习。我们对待法学教授作为辩护人,应理性对待。
  的确,知名法学教授桃李满天下,司法官员中也不乏其受业弟子,但要说其具有左右司法的能力,却未免夸张过甚。法学教授不掌握公权力,并不具备左右司法的能力,毕竟司法裁判权是由法院行使的,经过领导把关、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要是能被法学教授操纵,也未免太高估法学教授的能量,贬低国家权力的刚性。退一步讲,假如法院以及承审案件的法官真的被法学教授操纵,那也只能说这样的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审理案件的资质,怎能让法学教授承担其咎?
  实际上,在法律学者的专业意识中,毕竟比一般人有更多一点公正观念,他们中大多数(尽管不是全部)爱惜名誉,是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妨碍司法公正的。他们以辩护人身份在法庭上公开辩护,其辩护意见完全可以接受公众检验。对于一个法学教授的辩护意见,正确的态度是,关注他的辩护意见对还是不对,对的法院如果不采纳,我们应当声援法学教授;不对的法官缺乏明辨,我们可以批评司法。对于法学教授可能干预司法,却不该无端猜测,捕风捉影,过甚其辞。

  许兰亭:张建伟谈到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大律师大多是法学院的教授,这一点我是知道的。法律是一门深奥、缜密、专业的学问,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兼职做律师,恰恰能很好地了解事实、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社会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果,才是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所在。

  【洞彻】

    网民意志干扰之下,辩护律师应视其为外部监督

  主持人:在法律人看来,一个常识是,作为一位站在被告席上的公民,他是完全有权利自我辩护和被辩护。而律师依法也享有辩护权。有人认为,网民狙击重庆涉黑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实则令人叹息,“一些律师,只是尽着自己的职业本分做事,却受到部分网民的狙击……这种‘民间严打’使得现在许多刑事案,一般律师都不敢接。”“法官必须独立断案,否则将形同虚设;同样,律师办案也不应该受到网民意志的干扰。”您如何看待民意对律师的狙击?舆论浪潮的一边倒将给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带来什么影响?

  许兰亭:为什么律师被“狙击”?法律人的常识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被辩护,律师有权辩护。已被剥夺部分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无法亲自调查取证,他需要律师,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律必须保卫社会。律师行使辩护权不是袒护某个犯罪嫌疑人,上升到一个层面上,实则为整个社会辩护,实则为保卫整个社会所需要。
  赵长青说:“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既是保证其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认为律师是“辩护人同党”的观念应该逐步扭转过来。监督应该存在,但法官要独立断案,律师办案也要独立,这些程序性的规则必须保障。否则,“民愤极大”、“民间严打”之后,审判没有开始似乎就结束了。法律的正义不是舆论正义,因为舆论正义可能是情绪正义、不是掌握了一手事实资料后得出的正义。
  我不反对监督,但我倡导普法、倡导理性分辨和不盲从。

  林晓东:如果不是故意回避问题的话,我们必须承认社会转型期的确存在大量的社会不公,这些不公现象很多又是集中在司法领域,这是导致民意沸腾的根本原因。通过互联网表达的民意,有些是缺乏基本法治观念的、非理性的、偏执的,当然不好;但法律人对之应该有一种深刻的理解,知道问题从何而来。
  民意有非理性的成分,需要通过法治思想、程序观念的传播加以矫正。但我认为非理性网民意志的现实影响其实有限。和司法实践中来自其他部门的阻力相比,网民意志并不构成律师辩护的太大障碍,谈不上“民间严打”和狙击律师。一个律师,只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原则和规范,完全可以把所谓民意当成一种特殊的外部监督。
  稍有历史感的人应该知道,在一个思想多维并存的特定时期,社会内部存在一些彼此之间的误解是很正常的。因此,在这样的时代做刑辩律师,既需要无畏的勇气去担当,亦需要充满反省精神的谦卑去适应。

  钱列阳:我认为公民善良的误解和对律师工作的“狙击”都是可以理解的。
  辩护律师依法辩护,不是给涉黑被告人的“黑”辩护,而是给“人”辩护,这个人无论是“黑”还是“白”,他都是我国宪法保护下的公民,律师辩护工作是体现宪法保护下公民应有的辩护权利,简言之,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这样的法律意识。我认为,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对民意善良的“狙击”浪潮,应该淡然处之,对辩护工作没什么影响。

  张建伟: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确是一个很值得重视的话题。
  民意有好的一面,如嫉恶如仇,使司法恶行被痛加揭露和批判,从而促进司法的改进。但民意有时表现出盲目、冲动和反理性的特征,司法盲从于民意,容易失去司法的公正,造成正义的颠覆。
  民意盲目、冲动和反理性特征是由群众心理的特性所决定的。群众行为往往具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感情强烈,二是具有趋同现象。
  具体表现为:个人在独处时不易产生的情感和不易付诸实践的行为,在群众中往往被激发出来和被付诸实践;在群众中存在责任分散的现象,因而容易形成不负责任和恃众无恐的群体心理;群众的感情容易流为简单化和极端化,民意的形成有时缺乏深思熟虑,群众容易受到极端主义者的煽动而变得群情鼎沸失去理性和耐心,他们一旦有了一定信仰和意见后往往固执己见。
  网民对待重庆黑社会案件的辩护,对辩护人赵长青教授进行辱骂,暴露出网络民意缺乏理性甚至反理性的一面。这提醒我们,司法审判应当尊重事实、证据只服从于法律,不应当为民意所左右。同样,辩护人应当挺起腰杆,站稳脚跟,依法进行辩护,只要坚持公理与正义,就不怕被不理性的民意击垮。
  耐人寻味的是,网民一方面高呼要警惕法学教授左右司法,另一方面却以自己的声势试图左右司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可悲的现象。

  【深思】

    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和普及现代法治观念应再下功夫

  主持人:我们看到,网民对于周立太、赵长青等的批评,多不是针对他们的辩护策略和辩护逻辑,而是针对他们选择为涉黑分子出庭辩护这一职业行为。似乎不管是哪位大律师出面为这帮恶棍辩护,都是为虎作伥。您如何看待这种社会心理?此次话题中的事件对我们还有何启示?

  许兰亭:网民借助网络这个有无限承载性的载体,其心理感受得到无限延伸。
  网民在接受信息时有先入为主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显示“本我”,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一件事情发生后被放到网上去,经过信息的二次传播而失真,网民看到后,会形成第一印象,以后极难更改。所以,媒体传播要注意,因为扭转网络舆论方向是很难的。此外,网络给网民提供了陈述观点的平台,网民由此获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的关注甚至喝彩,这使得每个网民都可能成为主导社会话语权利的主体,网民可能因此更容易追求、倾向于充当意见领袖,并由此体验一种互动和快意、一种自我表现的满足感。
  我希望媒体能了解网民,更好地引导网民,利用真实、非误传的信息对网民进行潜意识文化与观点的渗透。虽然近来网络非理性舆论越来越多,但只要加以有效引导,它的正面作用还是大于负面作用的,它能让我们终将看到真相、更加全面地了解社会。

  钱列阳:许兰亭主要从网民心理方面去分析,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既包括网民们认为的好人,也包括网民们认为的坏人。好人坏人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平等的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律师为他们提供合法的辩护,保护他们合法的权利,这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更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坏人权利保障的充分正是好人权利充分保障的最大保障。

  张建伟:钱列阳的话还可以延伸。英国小说家查尔斯·狄更斯曾言:“没有坏人,就没有好律师。”这意思是,不要以为只有为无辜的人辩护的才是好律师。即使是巨奸大恶,也应当有自己的辩护人。
  在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时,“德国人走遍各地搜罗他们想要的律师,包括纳粹分子。辩护律师是有报酬的,法庭还授予其特权。无偿地为他们提供秘书、速记和翻译方面的服务,以及办公室。他们同自己的当事人在一起的时间实际上不受限制。他们可以接触检方手中的一切文件”。这与温斯顿·邱吉尔等人所期望的抓到之后立即枪决相比,虽然靡费了不少钱财、人力和时间,毕竟代表了高度文明的素质。
  网民口诛笔伐围攻赵长青教授和“农民工律师”周立太,让我想起这样一个案件:1902年,马歇尔·霍尔出庭辩护,他的当事人居住在曼彻斯特,因允许妓女聚集在他的喜剧院拉客卖淫而遭起诉。一位牧师谴责马歇尔·霍尔说:“喜剧院发生的那桩案子是曼彻斯特有史以来最可耻的案件之一,而作为在一个宗教故乡出生的议会成员,马歇尔·霍尔居然为那个人出庭辩护,连我们也为此感到害臊。”英国著名律师马歇尔·霍尔曾云:“律师就是社会的公仆,就像任何人都可以请大夫为遭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施行手术一样,律师也可以接受任何人的请求。”
  我们的社会,法治基础尚显薄弱,民众对辩护制度的认识仍然存在很大误区,赵长青教授所说的“我遭网络炮轰,是人们对律师的工作性质仍缺乏了解。”可谓一语中的。实际上,官方的普法往往只重视法律内容的通俗介绍,收效也颇有限。赵长青教授和“农民工律师”周立太被网民辱骂,是一个指标性事件,它警示:我们的社会通向法治的长征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林晓东:张建伟的分析比较思辩,我很欣赏。我认为在反对者中有“真不懂法”和“假不懂法”之分。所谓“假不懂法”,通常是为反对而反对,为泄私愤,甚至是无厘头的;所谓“真不懂法”,通常是基于朴素正义观产生的愤怒。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黑恶势力通过勾结政府官员,控制地方社会、经济,甚至向政治领域渗透,影响恶劣。这是不争的事实,加上律师的制度功能尚不能得到全社会的充分认识与理解,必然会导致部分群众、网民“恨屋及乌”,怪罪于辩护律师。但我注意到:和以前相比,这种声音现在也不是绝对一边倒的。越来越多的人能意识到通过律师的辩护,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断是非,有利于形成对公权力的制衡。
  身处在社会夹缝中的辩护律师,要坚信刑事辩护的制度意义,通过有效的法律行动,使更多的民众了解法治的一个基本逻辑:即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同样有获得辩护的基本人权。他们的人权如果能得到保护,其他公民的人权才有可能得到最完善的保护。

转自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11/26/content_1187268.htm

(本文标题为王荣利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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