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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如何应对竞业限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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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战略管理 时间: 2009-09-29 来源: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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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人才流动中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十分突出,还有部分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筹码。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特举办了题为“‘防微杜渐’建立劳动争议预警,‘亡羊补牢’和谐劳动关系”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张弛律师为HR们现场详解如何处理竞业限制劳动纠纷等问题。

    如何应对竞业限制纠纷

    张律师介绍,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禁止特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也称竞业禁止。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根据协议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法定竞业限制是指某些特殊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某一行业由于竞争激烈,劳动者特别是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业之间相互“挖人”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企业发展,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其中规定: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要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张律师指出,从目前一些竞业限制案件来看,用人单位需要举出两类证据,第一类证据证明劳动者与企业存在或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第二类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即在同行业任职的事实。“而在这两类证据中,重点需要证明的是后者。”张律师说。

    一般来说,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有:劳动者与新单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劳动者以新单位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工作合同;工资证明;电话公证、现场公证进行证据保全;新单位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或单位其他载体上的记载等,同时还可以以其他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等来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一事实。

    补偿金支付问题

    在法院认定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遵守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呢?张律师给出的答案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该公司承担造成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过错责任方式。而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二是赔偿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律师强调,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的方式虽有两种,但这两种方式不可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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