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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大手笔修改,监管涉及高管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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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管理环境 时间: 2009-09-18 来源:中国企业家

标签:宏观经济管理

 

新《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拓宽至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投资不动产等,同时强化了监管权,保监会的监管范围涉及到高管个人 

《中国企业家》网站综合报道】据悉今年101日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方面有所放开,可以在监管机构批准后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时,新《保险法》还加强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据报道,新《保险法》已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表述删除,这是因为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已经突破了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比如当下颇受欢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际上是资产管理业务。根据现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其业务范围只能在监管机构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新《保险法》还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拓宽至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等方面,同时删除了现行《保险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即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是,保监会目前不会把所有的渠道一步放开,可能会根据需要逐步推进。 

在保险监管方面,新《保险法》规定:如果监管机构发现股东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并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监管部门有权限制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权利,包括用人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分红权; 

同时,监管部门还有权依法要求股东出售其股权,并有权查处保险公司以外,涉嫌与保险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现行的《保险法》规定监管部门只能查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新法“赋予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有边控权,如果高管人员出境可能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利益,监管部门有权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高管人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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