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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金额的印花税节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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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06-03

标签:节税 避税 印花税

  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经济当事人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经济当事人的纳税义务就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

  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地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采用模糊金额避税法,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模糊金额避税法

  税法规定:有些合同,在签定时无法确定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定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对这类合同的税收筹划方法,是指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在签定较大数额的合同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情况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例:甲公司出租一套大型机器设备20年给乙公司,乙公司用来生产某产品A,按照规定,租金为该产品销售额的10%.

  这里,合同金额就无法具体确定,但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和适用的税率,因此没有计税依据,故而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印花税额。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经济当事人在书立合同之时,其纳税义务便已经发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应纳税额。根据规定,对这类合同,可在签定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如上例中,合同明确规定,设备租金为240万元,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则此情况下:

  应纳印花税=240×0.1%=0.24万元。

  经过税收筹划,把合同改为设备租金每月1万,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同时双方决定是否继续合同。情况就变成可以“先预缴5元印花税,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则:

  每年应纳印花税=1×12×0.1%=0.012万元。

  20年应纳印花税=0.012×20=0.24万元。

  可以看出,两个方案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都是0.24万元,但资金是存在时间价值的,利用第二个方案,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这种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相应地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对企业来说是有利无弊的,且筹划简单易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减轻了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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