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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谈民企:应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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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10-17 来源:《中国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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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8日,“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希尔顿酒店召开,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生教授江平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发表了演讲。本网获权发布。

2013年9月18日,“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希尔顿酒店召开,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生教授江平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发表了演讲。本网获权发布。

江平

江平

在今年9月29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能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押不决问题,是对政法机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直接检验。会议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对有关单位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督办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清理中要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导致久押不决的深层次原因,切实完善严格依法按程序办案的工作机制。 

对于当前民营企业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江平重点强调了两点:首先,我们对待民营企业和对待国有企业应该放在同等地位、平等对待,不仅是投资,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够只对民营企业有更高的要求、更严格的规范。进而,江平还特别提到了重庆打黑事件所带来的影响,他指出,因为重庆“打黑”事件以来,处理了很大一部分的民营企业,导致私营企业是身败名裂,所以在解决民营企业家的权利保护的时候,首先的问题是他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怎么能够被保障,不被枉加侵犯,这是最重要的。

在进一步阅读江平先生的演讲之前,有必要了解下福布斯富豪张克强的案件,这位自2011年11月被控制,被严重超期羁押的民营企业家的遭遇,日前再次收到公众的关注。这也是自吴英案被宣判、曾成杰被执行死刑之后,有关民营企业家遭遇最热门的的话题。

华美系张克强被诉诈骗44亿元盐湖股权案,由于涉及巨额利益和民企投资门槛等诸多问题,立案以来一直备受以及法律、媒体等各界的关注。然而,从第一次开庭至今,1年9个月过去,案件迟迟未判,已经超过一审最长羁押期限。此间,有关案件内容的争议却从未间断过。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福布斯富豪张克强已羁押1000天 曾齐名马化腾

以下为江平先生的演讲:

江平:我说一点吧,刚才两位介绍了一下,《刑法》专家一共十位都做了论证,而且这十位《刑法》的专家在国内都是顶级的专家,所以对于张克强先生是不是触犯了《刑法》,他们的意见都是很中肯的。我只想从有关保护人权和民事权益简单说一下。

刚才大家也提到了李克强总理的讲话,李总理的讲话中心的思想是保护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应该平等的保护民营企业家。我们现在在打击国有企业的犯罪方面现在也在下大工夫。大家可以看到像中石油等很多的领导人,包括我们的国资委主任蒋洁敏也被调查了,所以应该看这两个问题怎么能够把他结合起来,从这个案子上大家可以看到,开始的时候可能是认为张克强是在诈骗,或者民营企业没有资格进入盐湖集团,但是后来大家可以看到性质已经有一些变了,在庭审里面已经看出来了,实际上是涉及到了董晓云和崔伟的500万股权和63万股权的问题,和在注册登记深圳公司的时候用假冒的公司章的问题。

所以,这里面涉及到对于董晓云和崔伟的贿赂,董晓云和崔伟当然是国有企业的高管,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我们对于涉及到国有企业高管的贿赂的问题里面不断的会出现对于私营企业家的追究,这两个就紧密联系起来了。因为国有企业高管的受贿严格说来,或者很大的方面是来自民营企业的可能的一些贿赂,所以处理好这两个关系对于解决这个案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我觉得解决好这个案子一个原则就是我们对待民营企业和对待国有企业应该放在同等地位、平等对待,不仅是投资,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够只对民营企业有更高的要求、更严格的规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

第二个方面当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是”就是“是”,“非”就是“非”。这里面涉及到了对民营企业人身权和财产权怎么保护的问题,因为重庆“打黑”事件以来,这个问题就是这些年不断议论的,重庆的“打黑”大家知道的是处理了很大一部分的民营企业,导致私营企业是身败名裂,所以大家都在议论这个问题,我们在解决民营企业家的权利保护的时候,首先的问题是他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怎么能够被保障,不被枉加侵犯,这是最重要的。

华美集团张克强

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

我们再来看看对于本案的张克强先生的问题,公诉人公诉的理由是他刑事诈骗罪,抓起来的理由也是以诈骗罪来抓的,起诉的时候也是以诈骗罪来起诉的,但是最后发现诈骗罪缺乏根据。这在我们公诉机关里面往往是这样的,有很多的情况下出现了这种情况,以一种罪去抓他,但是抓他的时候发现没有问题,所以就不得不以另外的罪来起诉。为什么这么做呢?这里面原因是多样的,应该说这样做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检查机关、公安机关作为起诉的单位,千方百计要证明我抓你是没错的,我抓你总是有理由的,如果我抓你是诈骗罪,没有诈骗罪侦查里面发现你是偷税漏税,那我可能以偷税漏税为诉立,因为这终究是犯罪的,这个我认为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也就是我认为你有罪,最后我总能找到你的错,我就不相信你一点错误都找不着,一点证据都找不着,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因为这样的办法如果我们要去抓一个民营企业家,早晚你都能够发现他有一些可以被抓的理由。

我想这是一个我们在办案的领域里面常犯的事情,说起来这还是很简单的,如果他真要是抓错了,那他要负担责任的,你为什么把一个无辜的公民给抓起来了?那么就涉及到了国家赔偿的问题,涉及到对于办案人员追究的问题。本来我们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是好事,现在变成了坏事了,就是一旦你认为他是错了,他显然要千方百计的证明他没错,这样的一个思想主导之下实际上给我们很多的案子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或者是恶劣的影响。

在这样的意义上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个案子的证据实际上并没有非常确凿的直接证据,很多都是间接证据。从其他人的口供里面说了,张董事长有这样的行为,但是要看看张克强自己能够私刻公司的章吗?他有什么动机来私刻呢?对于这个公司里面像董晓云和那个副总所贿赂的500万股是他的真实意思吗?这些东西很多都是从口供里面,另外当事人的口供里面得出来的,这也是我们现在办案里面很大的毛病,这个毛病实际上也是一个有罪推定。也就是说你要是找不着,那我就看别人的口供了,别人的口供里面说了你有罪,那么你就跑不了,在这方面也是很大的问题。

第三个方面现在看起来是超期羁押,当然从检察院来说,从公安部门来说他肯定是有理由了,他说我这个超期羁押肯定是得到上级的批准的,因为这个案子复杂。中国的案子情况是很好办的,你要说他超期羁押,他可以给你拿出证据来,我有上级批准,因为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而上级批准也是很容易拿到的,因为为了要解决这个案子,上级可以无限期的可以给你延长时间,所以延长的超期羁押也是一个软指标,并不是一个硬性指标,就是在三个月或者几个月内,因为案子很复杂。

这个案子还有第四个方面很重要的就是张克强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就这么样被罢免了,而被罢免的时候还没有判刑就罢免了,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有罪推定,我先肯定你犯罪了,还没判决呢我就肯定你犯罪了,因为你肯定犯罪,所以我就要求撤销你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中国撤销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还不容易啊,你跟当地云南的有关部门,人大的代表处一说一查,他就可以通过会议提交就完了,都说你有罪,那当然就罢免了。所以中国的罢免制度也是有罪推定的做法,按道理来说应该是暂时免除他的人大代表资格,或者在一定期限之内他不来行使(权利),如果一段时间之后恢复了呢?所以你罢免他的全国人大就是有罪推定。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应该是彻底的、认真的来改变,虽然法律上写的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无罪的,我们也可以用“犯罪嫌疑人”来代替。“犯罪嫌疑人”看起来好办,没判决以前是无罪的,但是实际的行为所做的,我们抓人的时候就是按照有罪推定做的。检察院在找不着原来起诉的理由的时候,又千方百计用其他的理由,也是有罪推定的一种做法,我觉得这是一个要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财产权,我们的民营企业家一旦被抓起来或者被刑事控告,他的财产就岌岌可危了。就办案来说这三个企业家的3.29亿的钱,因为你犯罪所以就不冻结、被扣留了,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注意的不够,后来报上出现了一些舆论,就是不能够让犯罪的人财产上获得利益。要让他家破人亡,要把他的财产都没收。这样的呼吁有道理,如果真的犯罪的话,他的财产不能够逃之夭夭,获得利益,那当然不可以。但是这样的一种思潮,就造成了一种只要你被控告犯罪,你的财产权就会被没收、被冻结。

这个事件在重庆的案件里面特别明显,因为我接触到一些重庆的反映也是,一旦他被抓起来判了刑,所有的企业财产整个没收,也就是企业的财产因为企业家的犯罪而被没收。其实按道理来说这个没收的是他的股权,并不应该直接没收那个公司,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有公司的人格,财产是属于公司的,而我们现在包括重庆很多的地方在内,一旦企业家出了事,他那个企业就完蛋了,企业也变成没人经营了。这个实际上也就是因为企业家的本身直接连累到了企业,我觉得企业家和企业还是两个不同的人格。

企业家你能够没收他的股权,但是不能够直接把公司的财产没收了。更何况有些情况下,这个公司企业家最后没有多少问题,到那个时候你再去看他的财产也已经不知道哪去了,因为已经转了许多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来接管这些财产,接管的这些财产你没罪了以后,我再把财产要回来那就很难了。所以我们这样的制度实际上等于把企业家抓起来,就等于宣告他财产的丧失,这是一个很可怕的事情。不应该从他抓起来的时候财产就丧失了,应该是从判决他开始,如果真正的判他没有罪,那他的财产怎么能够已经托管给别人了呢?那也不合适。所以我想这个问题,财产的利益保障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来说,我们在处理民营企业家所谓刑事问题方面,一个是保护他的人身权,一个是保护他合法的财产权,这个前提是应该肯定的。我当然不是指任何情况都保护他的人身财产和财产,而是指只能够在他犯罪的这个范围内来惩罚他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够超出这个范围,这是我今天所要说的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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