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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等传媒企业境内上市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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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战略管理 时间: 2011-10-28 来源:《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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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媒企业上市大致可分4个阶段:以东方明珠、中视传媒为代表的境内早期直接上市阶段;以赛迪传媒、博瑞传媒为代表的境内借壳上市阶段;以北青传媒为代表的境外直接上市阶段;以粤传媒为代表的近期境内直接上市阶段。

  1994年2月24日,东方明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7年6月16日,中视传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7年10月31日,中信国安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9年3月25日,湖南电广传媒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湖南广电产业在全国率先进入资本市场;

  2001年,歌华有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7;

  这些上市公司大都是国有背景的上市公司。是股票发行“核准制”以前的第一批传媒类上市公司。

  东方明珠

  东方明珠全称为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由上海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上海电视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每周广播电视》报社四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

  199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系中国第一家文化类上市公司。

  众所周知,东方明珠所属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是上海市标志性建筑,现已成为上海乃至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标志。

  此外,东方明珠控股的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拥有一家五星级酒店、风格各异的多功能会议厅和一个目前上海规模最大的宴会厅,先后成功承办了APEC会议、全球扶贫大会、全球工程师大会、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等重大国际性会议。

  附属企业东方明珠传输公司承担着整个上海地区无线广播和电视发射以及数据传输等任务,24小时不间断的把几十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到上海乃至华东部分地区的千家万户,保持了在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东方明珠投资了上海东方有线网络公司和太原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参建了上海最具规模和影响的“东方网”,获得了平面媒体《每周广播电视》、《上海电视》等上海著名报纸和杂志50年的广告经营权。

  此外,适应媒体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东方明珠进一步加快在新媒体业务领域的开拓。

  2002年8月,东方明珠和文广集团等单位共同发起创建了东方明珠移动电视有限公司,整合资金、节目、传输等多方优势,率先在中国推出了移动数字电视这一全新媒体,创下了中国第一、全球第二的记录。

  2005年7月,东方明珠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和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联合推进楼宇电视,开通了上海公共视频信息平台。

  2008年,东方明珠与申通地铁资产管理公司合资成立上海地铁电视有限公司,通过地铁电视建立一个涵盖所有上海重要市内交通网络的立体数字电视平台。

  2009年,东方明珠与广电总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CMMB手机电视在上海地区的运营商。

  东方明珠的目标是致力于发展成为中国实力雄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不断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成为公众信赖的优质上市公司。

  中视传媒

  旧版《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①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依据旧版《公司法》第74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历程为:

  1997年2月14日,中视股份公司(筹)第一次会议在中央电视台影视之家召开。

  1997年5月20日,经中国政监会批准,中视股份(筹)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刊登招股说明书。

  1997年5月22日在上海证交所上网募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每股7.95元。

  1997年6月6日,中视股份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0人,代表股份118,613,000股,占总股本的70.6%。大会选举冷敏述等十一人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李培森等5人为第一届监视会监事。同日,中视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冷敏述为董事长。中视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李培森为监事会主席。

  1997年6月10日,经江苏省工商局批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

  1997年6月16日,中视股份4775万A股在上交所正式上市挂牌交易。首日开盘价为20.10元,收盘价为19.59元,成交3422万股,换手率为71.6%。

资料图片。资料图片。

  1997年7月9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时总股本为16,800万股,其中法人股11,800万股,社会公众股5,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225万股)。

  2001年8月前,公司名称为“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8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国家工商局审核,公司正式更名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7日,公司由江苏省无锡市正式迁址上海浦东,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注册。

  2006年6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作为中央电视台控股的一家传媒类A股上市公司以及中央电视台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唯一的融资窗口,中视传媒主营影视拍摄、电视节目制作与销售、影视拍摄基地开发和经营、影视设备租赁和技术服务、媒体广告代理等业务。影视、广告、旅游为三大主业。

  2009年,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352,736,540.6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6.42%。其中:影视业务收入646,781,711.70元,广告业务收入600,048,761.76元,旅游业务收入105,194,527.08元(其中无锡地区旅游收入为95,548,746.52元,南海地区旅游收入为9,645,780.56元)。实现营业利润156,901,418.3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1.0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497,825.26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1.10%。

资料图片。资料图片。

  中央电视台是当今中国第一大电视台,是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传播机构。中视传媒作为传媒类上市公司,必须要成为中央电视台影视业务的重要供应商,因此,中视传媒与中央电视台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只能规范。

  中信国安

  中信国安,全称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1997年10月31日,中信国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839。

  中信国安以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科技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要从事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中的有线电视网、卫星通信网的投资建设,信息服务业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网络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此外公司还从事盐湖资源开发、高科技新材料的开发和生产、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和物业管理业务。

  如此看来,中信国安完全是“混业经营”,传媒业务仅仅是其一部分而已。

  电广传媒

  电广传媒,全称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94年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批准成立“湖南广播电视发展中心”。

  1994年12月,湖南省广播电视厅将原湖南电视台所属的湘视广告发展公司以行政调拨方式划归“发展中心”管理,成为“发展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将湘视广告发展公司更名为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

  1997年元月,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成立,“发展中心”成为“产业中心”下属的核心企业。

  1998年,在全资改组湖南广播电视发展中心的基础上,联合湖南星光实业发展公司、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湖南金海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湖南电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将其全部资产与负债投入股份公司,并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13716.89万元人民币,按72.9%的比例折为10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由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持有;湖南星光实业发展公司、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湖南省金海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各以现金按每股价格人民币1.371元分别认购300万股、200万股、200万股、100万股,共计800万股;同时以每股9.18元的发行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5000万股A股,为社会公众股。

  发行后,公司募集资金4.59亿元,并于1999年3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1999年11月,公司更名为“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广传媒”,证券代码000917。

  目前,电广传媒的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包括:广告发布、代理、策划、制作,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和有线电视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兼营房地产、旅游、会展等业务。辖属广告、节目、网络三大分公司,依托湖南电视台七大媒体的资源优势,拥有中国数亿的电视受众群体和湖南省200多万有线电视用户,形成公司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在省内外拥有40多家控股、参股公司,形成以长沙、北京、上海和深圳为区域中心,辐射全国的业务网络,使公司业务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壮大,经过资本扩张,电广传媒正向跨媒体、跨地域、综合性国际传媒产业集团发展。

  歌华有线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歌华有线”是1999年9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负责北京地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和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2001年,歌华有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7。

  2004年5月,歌华有线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2.5亿元。

  注:①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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