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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版权保护落到实处 两大问题亟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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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业 时间: 2009-12-03 来源:艾瑞网

关键字:文化创意产业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发《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细化规定,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成的情况下,按广播电台、电视台一定比例广告收入或播放音乐时长收取。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事件背景: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发《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细化规定,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成的情况下,按广播电台、电视台一定比例广告收入或播放音乐时长收取。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艾瑞点评:

艾瑞分析认为,该办法的颁布,是对之前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目的在于实现录音制品的版权保护,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此办法的出台是一大利好消息;但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免费大餐到付费买单的变化,无疑将增加其运营成本,迫使其在内容选择上更为理性。

艾瑞分析发现,该办法的实施执行需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建立和管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广告收入、播放时长的监测系统的问题。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按照播放录音制品的广告收入或播放时长的一定比例支付版权使用费。与欧美地区不同,中国还没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内容的监测系统。这套系统应该由谁出资建立、谁管理、谁维护、2010年前能否建成成为办法实施中的首要问题。

二是费用向著作权人的返还问题。办法规定实行著作权管理机构代收费用的方式。目前,中国的著作权人数量众多且分散,很多还未与著作权管理机构签署版权的委托协议。著作权管理机构代收的费用如何真正返还到著作权人手中的问题,也是办法实施中一大问题。

如果第一个问题(监测系统的问题)无法如期解决,办法的规定很难切实执行;如果第二个问题(代收费用返还的问题)无法很好的解决,就很难真正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艾瑞建议,由政府出资建立录音制品播放的监测系统,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管理机构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进而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此同时,著作权管理机构需尽快与著作权人建立联系,将受保护的内容产品纳入同一管理组织中,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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