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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门”:商业间谍与商业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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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信息管理 时间: 2009-09-23 来源:经理人网

标签:信息安全

自从力拓“间谍门”发生以来,媒体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一时之间,草木皆兵,似乎到处都是商业间谍。这种状况,使企业的合法的商业竞争情报收集工作收到一定程度的困扰,生怕落下个商业间谍的罪名。在这里,笔者觉得有必要区分清楚商业间谍行为跟正常的商业竞争情报的收集。

要搞清楚是不是商业间谍,首先要理解商业机密的概念。

什么是商业机密呢?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备以上条件,即可认为是商业机密。

这个定义可以这样理解: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比方说企业管理者制定的具有秘密性的标书、投资计划书,各种产品的配方等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

三、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那么什么是商业间谍呢?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解释,就是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人或组织。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简单来说,商业间谍就是用违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去获取商业机密的人或组织。

所以,如果个人或组织是用公开、合法手段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即使是企业的商业机密,也不能算是商业间谍。

那么企业可以用哪些公开和合法的手段去收集商业竞争情报呢?大家经常用到的通常是网络、报刊杂志等等媒体的信息收集,或者是来自一线员工的信息反馈。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收集到的信息,通常准确度不一定高,而且这些媒体上经常充斥着很多混乱虚假的信息,要从中辨别真伪有一定的困难。来自一些员工的信息反馈,不乏很多准确的情报,但不是很系统。

比较少企业会去实地的去调查竞争对手,从而收集商业竞争情报。我这里说的实地调查,是指到竞争对手企业所在地去调查或到竞争对手企业的经销商及合作伙伴处做调查。不同行业的特点不一样,实地调查也会有所区别。像餐饮行业,可以去店里消费,跟店员闲聊等去收集商业竞争情报。像制造业,可以在竞争对手的工厂附近去调查。跟门口的小卖部、饭店甚至是门口的专门搭客的摩托车司机去了解这个工厂的相关情报信息。

当然,公开和合法的收集商业竞争情报的方式还有很多,各种方法应该结合起来才能使情报收集工作做的更好。无论怎么去收集商业竞争情报信息,只要把握一个度,就是不使用违法手段和不正当手段去收集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那么就不会触犯商业间谍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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