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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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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9-08-04 来源:新华网 作者:邹兰

标签:双方当事人 非全日制工作 试用期 约定 用人单位

  新华网天津频道8月4日电(记者邹兰)暑期里,不少大中专学生都会到一些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说,《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特别提醒,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作者: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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