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商业英才网首页>财经>法规库> 文章页
受权发布:《直销管理条例》 www.XINHUANET.com   2005-09-03 07:11:
字号:

时间: 2009-06-16

标签:

    新华网北京9月2日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责任编辑:马轶群)
 
  相关新闻/图片:
· 山西审计报告显示56县市挪用3457万元环保资金
· 国美10亿元引爆主流平板市场 一月降幅46%
· 台湾四家航空公司飞越祖国大陆空域申请获批准
· 全面股改首批公司启程 中小板有望率先新老划断
· 受权发布:《直销管理条例》
· 授权发布:《禁止传销条例》 全文
· 我国疫情形势严峻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秋季行动展开
· 纺织品问题:从“摩擦”到“协商”的戏剧性变化
· [晚间财经] 高校教师被定义为高收入者起争议
· 国美中信联手分期购家电 零首付零利息零手续费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查看评论
  请注意: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频道精选
[创富故事] 私营老板成为温州市最辛苦群体 日均工作11小时
[新经济在线] 上半年全国网上购物成交额累计达100亿元
[商务管理] 品牌:别做陌生人
[数字新闻] 汇改满月:人民币累计升值0.0654% 配套政策11项
[财经特区] [对话]超女经济两大赢家对话超级收益
[财经评析] 高校教师被定为高收入者起争议 何故怕此称号?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63071853

博客点击排行

评论

    暂无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还没有登录,不能评论,请首先 登录 注册

财经大盘

扩展阅读

  • 没有相关内容

Star Talk专家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