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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转折点:民营经济的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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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金融股票 时间: 2009-04-30 来源:英才杂志

标签:民营经济

经过无数次摔打,甚至曾被弃之于地的中国民营经济,最终摔出了一片生机盎然的绿色。

你将我的所有全拔去,
仍能不烦不恼。
宁像野草绝不肯枯萎,
天生我低贱都好。
烧光了比当初更高,
远隔天边仍望到……

香港“填词圣手”林夕的一首《野草》,无意中写尽了中国大陆民营经济在歧视与踩踏下的苦痛与彷徨、不屈与绝处逢生。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民营经济所扮演的角色反差甚大,经历了从“反角”到“群众角色”、再到“配角”、最后到“主角”的演变。

这种角色的演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1992年,从“资本主义的尾巴”变成“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第二阶段是1992年-2002年,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今,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变成市场的主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经过无数次摔打,甚至曾被弃之于地的中国民营经济,最终摔出了一片生机盎然的绿色。

1978年-1992年 艰难冒头

由于民营经济如野草般无序生长,加之当时很多人的思想还过于保守,于是各种质疑的声音开始传来。
对中国民营经济而言,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个重大转折点。

历经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浩劫宣告结束。但直到2年后的1978年,僵硬了许久的思想才开始松动。是年12月18日-22日,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全会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做出了“把工作重点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

十年浩劫让中国经济趋于崩溃,其中,劳动力过剩和就业压力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突出问题。在农村,因为长期的城乡割裂和人口过量,已经造成大量沉淀的过剩劳动力,而有限的耕地根本承载不了这么多人。另外,在“文化大革命”中,大量城市的过剩劳动力都被“抛”向农村,到20世纪70年代末,才分批向城市回流。

根据中共中央文献室编著的《中国1978-2008》一书记载:至1979年底,城镇知青“上山下乡”的有1000多万人。到1979年2月,高达760万的返城知识青年如洪水般涌入城市,加上原有待业青年,使城市待业人员达到了2000万,这给紧绷的中国经济又压上了一块重大的巨石。

水满为患。为形势所迫,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两个关于农业的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了正式认可。第二年2月,中央又迅速批准了一个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批准城市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等个体劳动。

春风又让百草生。1979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迅速达到10万户左右。一位美国《新闻周刊》的记者在他的报道中写道,在浙江南部的温州、广东潮汕地区及珠江三角洲一带,“民间的小五金、小化工、小塑料、小纺织、小冶炼、小加工,像野草一般满世界疯长。”

生存的欲望企图冲破一切束缚。于是,在江苏华西村,吴仁宝带领农民办起了小五金厂;在天津大邱庄,禹作敏搞起了冷轧带钢厂;在浙江萧山,鲁冠球创办了万向节厂;在安徽芜湖,年广久卖起了“傻子瓜子”;在四川新津县,刘永好兄弟用自行车拖着小鸡在大街上叫卖;在广东顺德,梁庆德开始走街穿巷收购鸡毛;在浙江温州,15岁的王振滔做起了卖米的小生意……

正是欣欣向荣的民间经济,让当时的领导人感受到了一种意料之外的巨大生机,于是乘机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的政策,如1982年12月4日,在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

但是,由于民营经济如野草般无序生长,加之当时很多人的思想还过于保守,于是各种质疑的声音开始传来,甚至在全国掀起了关于姓“资”姓“社”的大讨论。这种争论影响到了中央的政策。1982年初,中央下发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以“投机倒把罪”抓了一批走在市场经济“风头浪尖”上的人,温州“八大王事件”便是典型的代表。

到1982年底,全国立案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6.4万件,判刑3万人,追缴款项3.2亿元。刚刚冒头的民营经济遭遇了沉重的打压,人们的胆子一下子变小了,尤其是作为急先锋的温州一带,一时间工厂关门、商店收摊、人人自危。

直到1984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才打破了这种沉闷之局,“在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界限,不可把政策允许的经济活动同不正之风混同起来,不可把农民一般性偏离经济政策的行为同经济犯罪混同起来。对经济上的问题,主要采用加强引导和管理的办法解决;对思想上的问题,主要用正面教育的办法解决,都不可简单从事。”

1987年,“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民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根本大法再次对改革实践做出积极反应,确定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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