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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性质工作环境:经理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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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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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1年,起绝大多数人才开始尖锐地意识到性骚扰这个问题。实际上,在那一年中,全美国性骚扰案件的报案率增加了58%,而且从那时至今一直都在逐步攀升。

如果这些统计数据不能引起你的注意,那么你知道吗,如果在这类性骚扰案件发生在企业主身上,平均来说陪审团的判罚是250,000美元。如果把律师代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也算进来,那总数还要翻三倍。

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很多时候企业的经理们也被牵涉近来,他们会成为共同被告。所有这些形成了这样一个事实:IT经理们必须非常认真地对待性骚扰问题。如果你想营造和维持一个没有性骚扰发生(当然更不会因此而产生法律诉讼)的工作环境,以下内容是你必须了解的。

“骚扰性质工作环境”的定义

按照法律,共有两种形式的性骚扰:

  • 通过发生性关系来交换利益而发生的性骚扰,意即主管人员以不发生性关系就解雇员工或不对其升职为威胁条件而发生的性骚扰。
  • 工作环境带有骚扰性质从而形成性骚扰,是指由于太多或过激的言语或行为从而使人认为工作环境是具有骚扰性的或侮辱性的。具有性倾向的不恰当行为包括含有色情成分的笑话、电子邮件、屏幕保护程序、张贴画、卡通以及随手的涂鸦等等,还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民事权利代理机构和法庭在判定某工作环境具有骚扰性质时所采用的标准是:一个清醒理智的人在同样的环境下会感到被骚扰。

可以肯定,形成骚扰的工作环境,经理要承担一部分过失。有时候法律学者们会混淆“骚扰性质工作环境”的定义,因为它必然伴有太多带主观色彩的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名经理,也许你自己在某种性骚扰行为中是无辜的,但是如果任何一个你的雇员认为你所管理的工作环境存在性骚扰而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时,你和你的公司将在法庭上承担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最近的一些案例:在Faragher与City of Boca Raton公司(第97-282号)的纠纷中,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即使员工没有主动提出遭到性骚扰,但只要主管人员有骚扰行为,公司就必须承担责任。在Ellerth与Burlington Industries公司(第97-569号)的纠纷中,最高法院又认定:即使雇员并没未遭到实际的损失,公司也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还有一些案例中,经理们由于没有防止或阻止其职员的性骚扰行为,或者在接到存在性骚扰的报告后没有采取适当的行动而被指定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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