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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增强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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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金融服务业 时间: 2010-08-0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申屠青南

关键字:金融创新

深交所5月8日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创业板启动工作迈出一大步。对创业板这样一个市场来讲,风险当然不能消除,但上述兼顾市场活力和风险控制的做法,让中国创业板平稳起步有了更扎实的制度保障。

  深交所5月8日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创业板启动工作迈出一大步。与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发审委办法和保荐办法等已公布的规则一样,《上市规则》依靠制度创新来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了人们对创业板的信心。

  结合创业板公司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在借鉴主板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在退市制度、限售制度、信披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创新,以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比如说退市问题。从海外市场看,创业板退市公司数量多于主板,而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来看,如何建立有效退市制度来提升市场质量也是重要课题,关于创业板公司该如何退市更是个争论话题。此次创业板上市规则就引入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并且设置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这些创新,充分考虑到了创业板公司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较高风险的特点,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从而保持市场的总体质量。这样的退市安排,也避免了投资者炒作“壳”资源,有利于避免股价大起大落。

  股份限售制度也是创业板市场焦点话题之一,虽然创业板具有“创业退出渠道”这一本质市场属性,但不少投资者担心创业板会发展成“套现者”乐园,他们要求股份限售时间不能过短,以免上市初期发起人股东过早、过快退出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长与短的拿捏,最考验规则制订者的智慧。上市规则把限售股的解禁分成三种情况,区分对待,既确保了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又能保护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另一重要特点。为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市规则》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更加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特别是针对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可能的爆炒,要求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应持续关注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公共传媒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确保各类型的投资者都能相对公平地获得信息,避免上市首日价格非理性波动。

  在增加中小投资者话语权方面,创业板也颇多创新,例如,要求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提高了中小投资者选举独立董事的权重。事实上,创业板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没有先例,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给了中小投资者一个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对创业板这样一个市场来讲,风险当然不能消除,但上述兼顾市场活力和风险控制的做法,让中国创业板平稳起步有了更扎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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