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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金延揽股权投资基金新注册项目 最高奖励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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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区域经济 时间: 2010-08-0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杜雅文

关键字:招商引资

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总部落户,深圳市金融办5日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据了解,《若干规定》优惠政策涵盖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总部落户,深圳市金融办5日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在股权投资基金总部落户奖励、工商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全面的便利和优惠政策。根据注册资本的不同规模,深圳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不同等级的奖励,最高奖励达到1500万元。若投资深圳的企业或项目,还可根据其对深圳的经济贡献,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规定》明确,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给予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给予1500万元。不过,规定也要求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此外,符合条件的基金前两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规定》还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等。

  此前,深圳创投曾傲视全国,但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最近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在2009年完成募集的风险投资机构基金中,深圳已落后上海、北京;在2009年的678个投资项目中,被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目前,天津、上海、北京等地已先后为吸引创投机构落户制定了优惠政策。深圳创投界人士认为,此次《若干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打造深圳创投总部经济。

  据了解,《若干规定》优惠政策涵盖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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