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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板排队企业可转申请到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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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金融服务业 时间: 2009-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标签:证监会 主板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招股说明书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 19号公告。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创业板发行人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的编制、申报工作。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招股说明书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 19号公告。自2009年7月26日起,中国证监会将受理创业板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发布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招股说明书准则并受理创业板发行申请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招股书《准则》三处实质修改

  记者:请简要介绍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招股说明书准则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的情况。

  证监会:2009年7月3日至17日,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我会还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了市场专业人士意见。7月8日,我会召集全体68家保荐机构对两项准则进行了专题讨论。7月15日,我会再次组织了12家保荐机构的实务专业人士,对两项准则重点内容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反复论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23份反馈意见(邮件22封,传真1份)。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两个准则充分借鉴了主板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突出了创业板定位以及创业企业的特点,可操作性强。在整理归纳和认真研究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会对两个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于申请文件准则,反馈意见未提出大的修改建议,我会对准则仅作部分文字调整。

  对于招股说明书准则,反馈意见主要涉及风险因素、业务和技术、未来发展与规划等方面。经研究,我会对涉及的3条内容作了重点修改,修改后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仍为123条。招股说明书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风险因素”一节,增加要求发行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描述技术被替代的风险,以及因股权分散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较低,或股东间关于股权的协议安排导致控制权可能变化的风险。

  2、“业务和技术”一节,增加披露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创新性、独特性及持续创新机制,增加披露核心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

  3、“未来发展与规划”一节,补充要求发行人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告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两保荐人推荐一家企业

  记者:创业板对保荐人推荐创业板发行人的家数有什么规定?

  证监会:对保荐机构推荐创业板企业的家数问题,在创业板初期将参照主板的做法,由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创业板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创业板启动初期,督促保荐机构能够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创业板企业,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防止推荐企业过多带来的一哄而上的市场风险。今后,我会将根据创业板市场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对该项规定作适当调整。

  记者:创业板对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时效性有哪些规定?

  证监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准则要求,创业板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及一期,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三个月。

  主板排队企业转申请并无优先

  记者:已申报主板(包括中小板)的公司是否可以转申请公开发行并到创业板上市?

  证监会:已申请在主板(包括中小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转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但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先撤回主板发行申请,在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完善申请材料后,履行创业板发行申请材料的申报程序。中国证监会对转申请企业与新申请企业同等对待,没有受理和审核上的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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