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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类别:政策时间:2008-06-12 作者:李立

标签:国家发改委 行政事业性收费 价格 减免 建筑材料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保证地震灾区重建急需的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物资供应,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通知还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提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区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增加市场供应。各地区对销往灾区的钢材出厂价格要加强调控,稳定在灾前水平。对灾区重建所需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区域性较强的物资出厂、销售价格以及钢材销售价格,灾区及周边省份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前期对救灾物资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通过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等方式,保持价格稳定。有关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顾全大局,加强价格自律,努力稳定企业产品价格。

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提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包括减免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以及地震灾害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

通知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坚决打击趁灾后重建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变相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从速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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